九章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九章律》是漢朝的主要法律之一。

漢朝建立後,漢高祖劉邦鑑於全國形勢,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1],於是令蕭何參照秦律「取其宜於者,作律九章」[2]。九章律是在李悝的《法經》六篇的基礎上[3]加上《戶律》(戶籍賦稅婚姻的法律)、《興律》(徵發徭役、城防守備的法律)、《廄律》(牛馬畜牧、驛傳的法律),共九章,史稱《九章律》。

註釋[編輯]

  1. ^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
  2. ^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引揚雄的《解嘲篇》:「甫刑靡敝,秦法酷烈,聖漢權制而蕭何造律,宜也。」。一說是皋陶,《論衡·謝短篇》中說:「九章誰所作也?彼聞皋陶作獄,必將曰皋陶也……或曰蕭何也。」
  3. ^ 《晉書·刑法志》

參考書目[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