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張釋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張釋之(?—?),字西漢南陽堵陽(今河南方城東)人。事漢文帝漢景帝二朝,曾任廷尉、以執法公正不阿聞名。漢文帝時,彈劾太子劉啟「過司馬門不下車」,劉啟即位,將釋之謫為淮南國相國。後過世。

有一兄張仲、一子張摯。司馬遷著《史記》,將其與馮唐合立《張釋之馮唐列傳》;班固漢書》列入《張馮汲鄭傳》。

執法事蹟

[編輯]

縣人犯蹕

[編輯]

張釋之當任廷尉。漢文帝出巡經過中渭橋,有一個人從橋下跑出來,驚動文帝的車馬。文帝便派遣騎兵加以逮捕,把他交給廷尉。張釋之審問犯人。犯人說:「我是從長安縣來的人,聽說皇帝經過,就躲到橋下去。過了很久,我以為隊伍已過去,剛出來,見皇帝的車馬就趕快跑走。」張釋之向文帝報告判決結果,一個人違反了管制交通的命令,判處罰金。[1]文帝生氣的說:「這個人驚動我的馬,我的馬幸虧溫馴柔和,假使是其他的馬,豈不就摔傷我了嗎?而廷尉竟然只有判他罰金!」張釋之說:「法令,是天子和天下所有人民應當共同遵守的。現在法令規定如此而陛下卻要加重他的罪,這樣法律便不能取信於民。況且那時候,陛下立刻處決他那就罷了。現在既然交給廷尉處理,廷尉是天下執行法律的標準,一有偏差天下執法的官員就會因此或輕或重,這樣執法不公人民要如何做才好?希望陛下明察。」過了很久,文帝才說:「廷尉的判決是正確的。」

高廟玉環竊案

[編輯]

有人偷了高祖廟中座前的玉環,被抓到了,文帝很生氣,交給廷尉治罪。釋之按照法律規定偷盜宗廟所用的器物之罪來奏上,判他死刑。文帝大怒,說:「這種人無法無天,竟敢偷盜先帝宗廟的器物,我交付廷尉治罪的意思,本來是想使他滅族,而你卻按法律來奏上,這與我恭敬奉承宗廟的本意完全不合!」釋之摘下帽子,磕頭謝罪說:「按照法律,這樣處斷就已經足夠了。況且即使其罪相等,也要視其順逆程度的不同而分別量刑。若盜取宗廟器物就判族誅,萬一將來有愚民挖取長陵一抔土,陛下又如何加添其罪行呢?」過了許久,文帝和太后商談過,才同意廷尉的判決。因為此案,山都侯王恬啟與條侯周亞夫欣賞張釋之執法公正,就和張釋之結為好友。張釋之因而譽滿天下。[2]

延伸閱讀

[編輯]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史記/卷102》,出自司馬遷史記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漢書·卷050》,出自班固漢書

參考資料

[編輯]
  1. ^ 史記》卷一百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第四十二: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集解如淳曰:「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蹕,止行人。」
  2. ^ 史記》卷一百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第四十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釟市。……是時,中尉條侯周亞夫與梁相山都侯王恬開見釋之持議 平,乃結為親友。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集解如淳曰:「俱死罪也,盜玉環不若盜長陵土之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