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荷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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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荷運動,是1930年9月至1931年7月因中國籍女教師蕭信庵遭荷蘭籍船員猥褻、強姦(此即「蕭案」)而引發的中華民國部分大中城市及南洋華僑抵制荷蘭渣華輪船公司,要求荷蘭政府道歉並嚴懲罪犯的國民外交運動[1]

背景[編輯]

1919年之前,荷屬東印度安汶島上的華埠

荷屬東印度殖民當局,長期推行對華人的歧視政策。華人的法律地位處於最低等。荷蘭殖民當局對華人入境多有苛待,並嚴厲查禁華文書籍及教材,限制華文學校、華文報紙的發展,尤其嚴防中國國民黨荷屬東印度的華人中傳播三民主義及革命思想。華人在刑事訴訟中也受到極不平等的對待,還經常無辜被捕並受迫害[2]

晚清至中華民國時期,荷屬東印度發生過許多起殖民當局及荷蘭殖民軍隊、當地土著人屠殺華人的事件,受害華人無一人獲得過道歉或賠償。1927年5月3日,荷屬東印度東婆羅洲生瓦埠殖民政府拘捕中國國民黨荷蘭支部執行委員岑菊鄰、生瓦分部主席鄧謙環等16人,當地華僑要求警察出示拘捕令並說明拘捕理由,警察卻當即向手無寸鐵的華僑開槍,當場打死12人,重傷19人,輕傷8人。事後荷蘭殖民當局封鎖消息,中國的南京國民政府直到1927年11月才得知,派外交部長伍朝樞向荷蘭駐華大使交涉,但最終不了了之。荷屬東印度華僑華人對殖民當局久有積怨[2]

1910年代起,荷屬東印度華僑多次要求中國政府修正《中荷領約》等不平等條約。但因中國政局不穩,華僑的要求連續多年遭遇失敗。1920年代後期起,南京國民政府開始推行改訂新約運動,以收回國家主權[2]

蕭案[編輯]

1921年,望加錫荷蘭殖民當局的辦公地點

1930年夏,原任教於中華民國南京中區實驗學校的蕭信庵,經南京市教育局介紹,接受荷屬東印度安汶島(今屬印度尼西亞)的華僑學校「培德學校」聘任為教師。8月13日晚,蕭信庵獨自從上海荷蘭渣華輪船公司(Juva-China-Japan Lyn)「芝巴德」號(Tjibadak)客輪赴安汶島任教。途中遭到該客輪荷蘭籍大副蘭鞍奇(H.W.Lvaing)、二副雷第馬開(J.C.Rademakw)多次猥褻及強姦[1][3]。)蕭信庵隨後向船上的中國駐泗水領事陶寅、中南公司經理向俠民、哲學家劉景文講述遭遇。他們向船主亞爾氏(D.P.Als)提出質問,船主亞爾氏卻串通該客輪的醫生白林古(G.H.Bringow),誣陷蕭信庵有精神病。該客輪抵達荷屬東印度望加錫港(今屬印度尼西亞)後,當地華僑憤而代蕭信庵向當地荷蘭殖民當局的望加錫檢察處起訴,望加錫檢察處判處上述兩名荷蘭籍被告無罪。此即「蕭案」[1][2]

反荷運動興起[編輯]

「蕭案」發生後,很快轟動南洋。1930年10月1日,荷屬東印度各華僑社團代表十多人陪同蕭信庵來到中國駐望加錫領事館,要求中國駐望加錫領事王德棻同荷屬東印度殖民當局嚴重交涉。10月2日,中國國民黨荷屬東印度支部召開緊急會議,討論援蕭辦法。10月3日,荷屬東印度工商學各界華僑200餘人集會,推舉蔣毓生、石節士、葉天俠、顧逸岑等人,籌備成立「蕭案」後援會。10月4日又在望加錫支部召集各華僑社團代表開聯席會議,討論辦法,請王德棻領事繼續交涉[2]

1930年9月26日,蕭信庵在上海《申報》發表《弱女子孤行途遇危險記》[2]。中國輿論隨即開始一片譁然[2][1]。9月27日,中華僑務協進會向南京國民政府中央僑務委員會和教育部發電,要求政府同荷蘭嚴正交涉。9月29日,蕭信庵原先的工作單位南京中區實驗學校發表通電,證實了蕭信庵的身份,由此蕭信庵被侮辱的遭遇獲得進一步確認。10月3日,華僑聯合會發表反荷通電[2]魯迅准風月談》中的《雙十懷古——民國二二年看十九年秋史》指出,1930年10月8日上海大小報紙均報道了「鬨動南洋之蕭信庵案」[4]。聯繫到數百年來荷屬東印度的荷蘭殖民當局長期迫害和屠殺當地華僑華人的歷史,由南京、上海的學界、僑界發起,以上海為中心成立「中華民國對荷外交後援會」,發動「反荷運動」。反荷運動抵制荷蘭渣華輪船公司輪船在中國停靠,並籲請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出面要荷蘭人道歉並嚴懲罪犯[1]。《申報》僅在1930年便已就「蕭案」及「反荷運動」發表50餘篇報道[1]。上海《民國日報》從1930年9月26日起直到12月連續報道「蕭案」。此外,上海《東方雜誌》、《新聞報》、《小日報》、《時事新報》、《生活周刊》,南京中央日報》、《外交評論》,天津大公報》、《益世報》等大小報刊也紛紛報道[2]

中華民國駐望加錫領事王德棻

「蕭案」發生後,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認為此事不大,無必要同荷蘭駐華使節談判,乃飭令中國駐望加錫領事王德棻向當地荷蘭殖民政府交涉。王德棻不但未積極處理,還勸蕭信庵不要再聲張,以免事態擴大。南京國民政府的消極態度引發中國及南洋華人華僑輿論強烈不滿。《上海生活周刊》稱:「雍容雅度的外交當局是不盡可靠的,欲荷屬法庭主持公道更是做夢。」《泗水大公商報》評論稱:「官廳做事,外間難測高深,吾人不敢武斷其與渣華公司有何關係?然鼓吹民氣,牽動外交,當非今日之官中所喜。」廈門公民周無我等人致信華僑聯合會稱:「交涉此案,如僅持冷冰冰之外交部,終必失敗!惟有民氣自己努力,抵制荷人,方有效果。」[5]

「蕭案」發生後,渣華公司掩蓋真相,包庇罪犯。真相大白後,渣華公司趁芝巴德輪到上海時,設宴廣泛招待各團體及報界,力圖消除影響。華僑聯合會拒絕赴宴,並在《申報》及《民國日報》刊登廣告:「敬懇各界紀念芝巴德荷蘭船員強姦蕭信庵女士奇恥,勿貪戀芝巴德走狗菲酌!勿搭乘渣華公司輪船!勿配給渣華公司商品!勿起落渣華公司客貨!勿刊登渣華公司廣告及該公司輪船進出口消息!」各團體及人士紛紛發通電聲討荷蘭殖民當局。福州海員分會通電要求渣華公司「迅將該大副、二副撤職交出,按律懲辦,並賠償蕭女士名譽損失,擔保此後不發生同樣事項,否則聯合國人,徹底抵制。」上海法學院廣東同學會發布的宣言說:「……荷政府不知悔過,強詞奪理……務懇各界支持正義,聲罪致討,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上海唐顥君致信華僑聯合會稱:「須知買辦皆受帝國主義者金錢麻醉,早已口是心非,唯利是圖,絕無愛護國家與同胞之良心。」[5]

1930年10月14日,華僑聯合會公推許冀公林有壬為代表,向中國國民黨上海市黨部請求召開各界公開大會,組織對荷外交後援會。中國國民黨上海市黨部同意。1930年11月26日,援蕭反荷大會在天后宮橋的上海市商會舉行,中國國民黨上海市黨部、申報館、中央研究所、華僑聯合會、中華僑務協進會等100多個團體參加,許冀公任大會主席團主席,大會成立了「中華民國對荷外交後援會」,通過了18項有關「蕭案」交涉的議案,以及解決「蕭案」的最低限度案[5]

反荷大會提出了解決「蕭案」的最低限度案:(1)荷蘭政府正式向中國政府道歉,並保證將來永不發生類似事實;(2)渣華公司遍登全中國和世界有華僑居留的各地方中文、西文報紙,向中國民族及蕭信庵道歉,並保證將來永不發生類似事實;(3)嚴厲處刑兩罪犯,不得僅以革職降調了事;(3)永遠革退船主亞爾氏、船醫白林古,不得僅以革職降調了事;(5)賠償蕭信庵損失十萬兩[5]

廈門風波[編輯]

在「反荷運動」中,福建省廈門也成立了「援蕭委員會」,廈門海員工會積極參與援蕭活動。鄒韜奮在1930年11月2日《生活周刊》上發表《欲蓋彌彰的獸行》一文稱:「聞廈門已對渣華斷絕營業關係,渣華輪在該處無業可營者共有8艘之多……我們願竭誠對廈門同胞頂禮致敬。」1930年11月14日,統治廈門的海軍將領林國賡取締了廈門援蕭委員會對渣華輪船的抵制行動,並派軍隊驅散「反荷運動」中的海上糾察隊。1930年11月19日,海軍漳廈警備司令部發布告稱,「蕭案」已由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交涉,嚴禁在廈門抵制渣華輪船。同時,林國賡命海軍偵探把來到廈門指導當地抵制渣華輪船行動的中華海員工業聯合總會觀察員王戎(福州籍人)押解出廈門[1]

林國賡的行動引發各界輿論譴責。1930年11月30日,鄒韜奮發表《廈門當局袒荷之荒謬》稱,「林國賡倒行逆施,實為全民族的公敵。」上海的華僑聯合會、海員總工會、上海市民聯合會等數十個團體聯名致電林國賡加以譴責,並聯名致電福建省政府請求撤職查辦林國賡。中華海員工業聯合總會致電南京國民政府海軍部,表示林國賡「媚外排內,利令智昏……以本黨治下之官吏,助長帝國主義者之淫威」,請求南京國民政府海軍部「迅將林國賡嚴加撤辦」。上海各界援蕭反荷大會致電南京國民政府,譴責林國賡「以其槍桿,壓我民眾,此誠天地所不容,神人所共憤」,並請求懲辦林國賡。但林國賡沒有受到任何處分,此事不了了之[1]

事件解決[編輯]

反荷大會結束後,許冀公、鄭螺生吳邁方之楨蕭楷等五位請願代表隨即赴南京請願,11月27日早晨抵達南京,受到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正廷接見。反荷代表將大會通過的各案送交王正廷,要求政府嚴重抗議「蕭案」,嚴辦「蕭案」的兩名罪犯。王正廷答應積極交涉。但實際上南京國民政府當時正忙着「改訂新約」,無暇顧及「蕭案」。1930年12月7日,對荷外交後援會通電質問外交部。1931年2月11日,針對荷蘭駐華使館聲稱未接到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的抗議,中方觀審專員未提出審判狀況的報告,對荷外交後援會發出致外交部「真電」[5]

後來,經各方努力,反荷大會提出的五項目標基本達到[5]

在反荷運動中,上海的華僑聯合會及其代主席許冀公頗為活躍,因此得罪親荷勢力。有報紙報道稱,「中央僑務委員會呈復,謂上海華僑聯合會,現由許冀公等人操縱,實行招搖撞騙,實為僑務障礙,並檢還原件,請命令解散,重新依法改組。」華僑聯合會乃向中國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呈文《華僑聯合會呈中央監察委員會請求剖析誣枉文》,請求查核辯誣[6]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独断专行不得人心. 和訊. 2016-06-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5).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王鳳霞,反荷運動研究,湖南師範大學學位論文,2008年
  3. ^ 郭廷以. 中华民国史事日志. 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79年. 1930年 
  4. ^ 魯迅. 准风月谈. 人民文學出版社. 2006年.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9). 雙十懷古——民國二二年看十九年秋史 
  5. ^ 5.0 5.1 5.2 5.3 5.4 5.5 王鳳霞,反荷運動中的「蕭案」交涉,企業技術開發2009年下半月刊第3期
  6. ^ 楊述,民國公文中人民訴求的表達,語文學刊2016年第1期

延伸閱讀[編輯]

  • 中華民國對荷外交後援會,反荷運動專刊,193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