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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解僱法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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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不公平解僱法屬於英國勞工法的一部份。這項法例保障僱員僅在合理、公平及公義的情況下,才可被僱主解僱。根據1996年的《僱員權益法》,僱主須有公平理由,才能解僱僱員。有關的理由包括:僱員是否符合工作所要求的能力或資格、僱員的操守、因人手過剩而進行的裁員、僱員違反法例及其他重要且合理的原因。如僱主以僱員懷孕、曾參與爭取勞工權益的活動等原因解僱僱員,將被自動視為不公平解僱。不過,僱主即使以2010年的《平等法》所指出的歧視原因解僱僱員,亦不會被自動視為不公平解僱(懷孕除外),而只會被視為普通的歧視。而英國僱傭審裁處負責裁決解僱理由是否公平。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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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多諾萬法官英語Terence_Donovan,_Baron_Donovan領導皇家工會與僱主聯會調查委員會,建議制定關於防止不公平解僱的法規。有關建議被納入在1971年的《勞資關係法》英語Industrial_Relations_Act_1971,國家勞資關係法院獲授權處理與不公平解僱相關的申訴。但有關的不公平解僱法及國家勞資關係法院後來分別被1974年的《工會和勞動關係法》英語Trade_Union_and_Labour_Relations_Act_1974及僱傭審裁處取代。一般來說,審裁處由三人組成,分別是一名專業的法官、一名親勞工背景的委員及一名親資方背景的委員。不過,一些較為簡單的案件,例如剋扣工資,只會交由一名法官處理。及後,不公平解僱法經進一步修訂後,再被納入到1978年的《就業保護(合併)法》英語Employment_Protection_(Consolidation)_Act_1978。時至今日,不公平解僱法為1996年的《僱員權益法》英語Employment_Rights_Act_1996中的一部分。

解僱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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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普通法,解僱可以是合法的,當中或會涉及違約、歧視、不公平解僱、變相解僱等。

  • 違約解僱:僱主解僱員工時,違反了僱傭合約規定,亦即未有提供通知期。
  • 歧視:僱員認為其解僱涉及歧視,即可引用2010年的英國《平等法》。
  • 構定解僱:當僱員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採取會變相令僱員在無通知期下被終止合約的行為。例如,僱主威脅員工主動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