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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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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餉明朝末年的遼餉剿餉練餉三項賦稅的合稱

遼餉」又稱新餉,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為應付遼東防衛後金的軍事需要,戶部尚書李汝華議請畝加三厘五毫之賦,明年復加三厘五毫,四十八年(1620年)又議請再加二厘,前後平均每畝土地加徵銀九厘,計五百二十萬零六十二兩,崇禎四年(1631年),提高到一分二厘,共銀六百六十萬兩,另加關稅、鹽課及雜項,共得銀七百四十萬八千二百九十八兩。

崇禎十年(1637年),兵部尚書楊嗣昌為鎮壓民變的費用,奏請增兵十二萬,加徵「剿餉」,總數兩百八十萬兩,直到十三年(1640年)被迫停止。

崇禎十一年(1638年)九月至十二年三月,清兵數次繞境蒙古長驅直入內地打草穀及屠城,楊嗣昌提議徵派「練餉」七百三十萬兩。當時朝廷議論紛紛,楊嗣昌說:「無傷也,加賦出於土田,土田盡歸有力之家,增銀三、四錢,稍抑兼併耳。」崇禎亦常發內庫之帑金以濟餉,如崇禎八年出帑金二十萬助剿餉[1],崇禎十二年出帑金三十萬濟餉。[2]

三餉的加派使得激化的社會矛盾更趨尖銳,崇禎三年戶部尚書畢自嚴等人在奏疏說到財政窘境:「今日而思開節之法,誠難言之。議者或欲開礦,而慮得不償失,仍滋亂階;或欲加稅,而關稅已增,徒撓商旅。至於間架門攤,均屬苛細苟且之政。權衡子母,又鮮實心任事之人。為今日之計,求其積少成多、眾擎易舉,無逾加派一策。」御史郝晉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3],其它雜項加派又多如牛毛,故官兵愈剿「盜」愈多,「民越窮而寇越起」,成為明朝滅亡主因之一。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三》中記載:「民田一畝值銀七八兩者,納餉至十兩。」

清兵入關後,多爾袞令蠲免三餉,順治元年七月十七日發布「大清國攝政王令旨」:「前朝弊政,厲民最甚者,莫如加派遼餉,以致民窮盜起,而復加剿餉,再為各邊抽練,而復加練餉。惟此三餉,數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遠者二十餘年,近者十餘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買糧料,名為當官平市,實則計畝加征,初議准作正糧,繼而不肯銷算。……予哀爾百姓困窮,……為爾下民請命,自順治元年為始,凡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餉、剿餉、練餉,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福臨登極詔書又重申:「地畝錢糧俱照前朝《會計錄》原額,自順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畝征解。凡加派遼餉、新餉、練餉、百買等項,悉行蠲免。」但清初由於軍費繁浩,財政困難,並沒有認真實行,特別是順治四年(1647年)復徵遼餉,[4]七年(1650年),多爾袞邊外築避暑城加派9省額外錢糧250餘萬兩,順治十四年(1657年)遼餉編入《賦役全書》,即為「九厘額銀」,「順治十八年(1661年)還食言自肥,恢復了明朝剿餉,加賦五百多萬兩」[5],州縣也常私自另有科派,終清一代,從未蠲除。例如清光緒十三年台灣民田中田每甲[6]徵租稅2兩8分5毫4絲,不含地方官員加派,相當於每畝徵2分4釐8毫,是明初稅制「卅取一」的八倍,若加上地方官加派則達十倍之譜,惟清末此稅率仍僅日本戰國時代江戶時代的一半左右。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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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崇禎實錄》卷八
  2. ^ 《明季北略》第十五卷「崇禎十二年己卯」
  3. ^ 《明史·食貨志》
  4. ^ 陳鋒《清代軍費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 陳支平:《清代賦役制度演變新探》(廈門大學出版社,1988)
  5. ^ 顧誠的《南明史》1078頁
  6. ^ 一甲計約十一畝三分一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