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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分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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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分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营业额分配方式。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前,企业营业额的30%作为税收上交,10%至30%作为企业公积金,5%至15%作为职工奖金,剩下的25%分配给企业领导和股东。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企业营业额不再分配给企业领导和股东,而是由中国共产党按照企业领导和股东的参股份额每年向他们支付5%的利息,利息一直支付至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爆发[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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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历史学基础名词解释》. 长孙博主编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5 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