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融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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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融通物又称不流通物,为不能为私权上的交易客体者,不得买卖,甚至持有,以不融通物为标的的契约无效[1],如公园、道路、毒品、机关厅舍等均属之[2][3]

不融通物类别[编辑]

一般而言,不融通物可分为以下几类[注 1]

古物及法物[编辑]

古物及法物只属于文化资产的古物、古迹等。[3]

公有物[编辑]

公有物又称公务用物,包括国家或公共团体或其他公法人所有之物,意即基于国家公权力目的所使用之物[1],如政府机关的建筑物、监狱、军舰等皆属之。[3]

公用物[编辑]

公用物为以直接供一般大众使用为目的之物,包括如学校、公园、道路、图书馆、河川等。[3]

违禁物[编辑]

违禁物为法令上禁止为交易客体的物,可分为两种,一为不禁止所有但禁止融通,如猥亵书画等;另有禁止融通也不可所有者,如毒品等。[3]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1. ^ 以下对不融通物的分类以较常见者为主,而在不同国家可能因法律规范不同,使得如违禁物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5,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3.0 3.1 3.2 3.3 3.4 页410,《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融通物与不融通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