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离婚熟虑制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韩国,离婚熟虑制度(韩语:이혼숙려제도)是指夫妻向法院申请协议离婚意向确认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熟虑期后才能确认协议离婚的意向的制度。类似制度除了在韩国,也在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存在[1][2]

离婚考虑制度[编辑]

背景介绍[编辑]

韩国引进离婚考虑制度,目的在于减少所谓的“冲动离婚”现象。 1990年代后半的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由于离婚率急剧上升,这逐渐被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进入21世纪,夫妻在未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等重要法律问题的情况下草率离婚,忽略了子女的福祉,这已经成为一个实际的社会问题。因此,1999年10月初首播的KBS金曜情景剧“夫妇诊所 爱与战争朝鲜语부부클리닉 사랑과 전쟁(第一季)”在节目策划阶段,就以观众的真实故事和法庭上的离婚原因为基础,参考家庭法院冲突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案例,以法庭辩论的形式进行。在接受访问时,KBS娱乐部的朴海善团队长针对这个节目表示:“虽然作为解决离婚和家庭问题的节目,情景剧的形式可能被视为轻松或有趣的内容,但从离婚是任何人都可能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这一角度出发,它已经不仅仅是关于别人的事了。”在亚洲金融风暴后,黄昏离婚的现象急剧增加,我们旨在创造一种社会氛围,勇敢解决离婚和家庭问题,因此确定了一个所有阶层都能共鸣的解决方案节目的方向。"

因此,随着2007年12月21日大韩民国民法第836之2条款的新增,自2008年6月22日起,离婚熟虑制度便正式实施[1][2][3]

细节[编辑]

想进行协议离婚的夫妻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等待期为三个月;若无,则为一个月。)过后,才能得到法院对其离婚意向的确认。此外,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需提交关于子女抚养和亲权的协议。法院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协议内容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有权要求修改。如果夫妻不遵守修改命令,法院可以拒绝确认协议离婚的意向。

"第836条之2(离婚的程序)":

  1. 欲进行协议离婚者须接受家庭法院就离婚事宜提供的指导。如有需要,法院可建议当事人咨询拥有专业知识及经验的顾问。
  2. 向家庭法院申请确认离婚意愿的当事人需在接受首项指导后,依照下列条件规定的期限,方可获得离婚意愿的确认:
    1. 如果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包括胎儿),则为3个月;
    2. 如果不属于上述的情况,则为1个月。
  3. 若因暴力等原因,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迫切需要离婚时,家庭法院可缩短或免除前述期限。
  4. 如有抚养子女,当事人须提交依据第837条的子女抚养协议书及民法第909条第4款的子女亲权决定协议书,或提出依据这两条款的家庭法院审判文件。
  5. 家庭法院需制定确认当事人协商的抚养费负担内容的条例。此条例的效力受“家事诉讼法”第41条规范。
    ——民法

限制[编辑]

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质上限制了离婚的自由,对于希望进行协议离婚的夫妻,它强制他们在法律上维持一种不稳定或已经破裂的婚姻状态。民法第836条之2第3款规定:“在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时,例如因暴力行为等,有迫切需要离婚的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豁免离婚反思期。”然而,在实务上,这一规定并未被广泛接受。

此外,如果双方已经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亲权以及会面安排达成共识,或者在没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透过法院提供的离婚调解制度(即“调解离婚[4]”,韩语:조정이혼)来办理离婚,这样就不需要经历离婚的熟虑期。一般来说,富裕阶层更倾向于使用此制度以避免离婚熟虑期,因此这一制度的利用程度可能会因经济状况而异[5]

流行文化[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남편이 안 때리면 여성의 남편폭력 없죠". n.news.naver.com. [2023-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8) (韩语). 
  2. ^ 2.0 2.1 장석범. ‘홧김 파경 막기’ 이혼숙려제 22일 시행. n.news.naver.com. [2023-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8) (韩语). 
  3. ^ “이혼숙려제도는 공공의 이익 위한 겁니다”. n.news.naver.com. [2023-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8) (韩语). 
  4. ^ 조정이혼. terms.naver.com. [2023-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18) (韩语). 
  5. ^ 이혼소송 '조정제도' 악용 우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법률신문, 20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