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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工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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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工券台湾日治时期,发给雇用自中国的制茶职工渡航台湾的再入境证明书,亦是台湾总督府所核发之旅券之ㄧ种。其方式是由雇主提出被雇者身份证明的申请书,经核准后发给茶工券,雇主将茶工券送给该茶工,茶工即依此向所在地的日本领事馆申请渡航台湾,由领事馆于茶工券上登记渡台证明并盖印后,茶工携此茶工券方准入台。1898年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以府令第九十八号公布《清国茶工券规则》,将贴有照片的茶工券正式法制化。

缘由[编辑]

大清国甲午战争战败后,与战胜国日本帝国签订《马关条约》,将福建台湾省割让给日本。根据《马关条约》,换文后的两年内,台湾住民可自由选择是否成为日本国民;决定期限为1897年5月8日,之后尚未离去或未登记为清国人转让在台资产者,视为日本国臣民;但为台湾总督所否认者不在此限。在这两年的过渡期间,台湾总督府除了在淡水处理清兵的送还工作外,为了治安之考量,于1895年颁布《清国人台湾上陆条例》以控制清国劳工及没有特定职业者进入台湾。

当时台湾制茶业所需的人力,包括拣茶工、制茶工、茶箱制造工、茶师等约一万三千二百人左右,大多数依赖来自中国的季节性劳工及师傅,《上陆条例》的施行,将使茶业蒙受损失,进而影响西方列强在台湾之利益,尤其是与制茶业关系密切的英国洋行及独占台湾及厦门之间运输的英国海运公司之利益。在英国领事的抗议下,台湾总督桦山资纪同意由雇主之商馆经所在地领事提出证明书之茶工,可准许入台,使《上陆条例》得以顺利在1896年1月1日施行,同年,制茶业受到打击。1897年,在台北制茶业者陈情下,台湾总督乃木希典以训令第一二八号规定,“欲顾用清国之制茶职工者,须于被雇者渡海之前将详载有被雇者之原籍、住所、姓名、年龄及雇用期间,做为其身份保证之申请书提出,如无不适情况者,得许可之。”以确保劳动力之来源。之后,台北县依此训令,首次发给美国人商会经美国领事馆申请雇用茶工的再入境证明书。但驻厦门等地之日本领事馆,对于无法完全确认茶工申请人是否为其本人感到疑虑,因为此发给清国劳工的往返旅券没有贴照片,造成在当时厦门,此台湾旅券买卖价约五至十圆(当时自厦门搭船至台湾需八圆),于制茶季节,亦出现大批偷渡者。于是,1898年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公布《清国茶工券规则》,将贴有照片并盖戳印的茶工券正式法制化。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栗原纯,〈台湾籍民与国籍问题〉,《台湾文献史料整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印,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