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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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两市制质量单位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义不同。

中华民国[编辑]

市制于民国18年(1929年)由当时的国民政府依据中华民国法律《度量衡法》颁布使用,1930年1月1日施行,1市斤等于16市两,[1]1市两等于31.25克。[2]

应用[编辑]

  • 1市两 = 0.03125兛 = 31.25
  • 1市斤 = 16市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时,改1市斤为10市两,1市两等于50克。[3]

应用[编辑]

参看[编辑]

注释[编辑]

  1. ^ 立法院法律系统:度量衡法 (民国18年)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4-04-25. 第六条
  2. ^ 度量衡法 (民国18年) 第五条规定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为市斤,所以当时法定的1市两 = (500 / 16) 克 = 31.25 克。
  3. ^ 存档副本. [2010-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