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民事结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欧洲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结合
  有限国内承认(同居)
  有限国外承认(居留权)
  不承认
  宪法限定婚姻为异性夫妇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决议。

2011年3月16日,列支敦士登国会通过同性民事伴侣关系法案。6月19日,列支敦士登就同性民事伴侣关系法案举行了全民投票,投票结果显示,支持同性伴侣关系法案的人占68.8%的明显多数,而反对者只占31.2%,法案获得了全民投票通过。法案于2011年9月1日正式生效。[1]

注释[编辑]

  1. ^ 68,8 % Ja-Stimmen für Partnerschaftsgesetz. Liechtensteiner Volksblatt. 19 June 2011 [19 June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12) (德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