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环评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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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环评案,系中华民国自2006年起发生的一件环评公益诉讼。台中后里居民因担心中部科学园区第三期发展区七星基地的环境评估程序不周,若允许工厂进驻可能危及当地居民的健康,于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通过的环评处分。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撤销中科三期环评。环保署提起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仍维持原判,使本案成为《环境影响评估法》实施以来第一件通过环评却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销的案件,在台湾环境议题抗争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1]

然而在判决确定后,环保署不但未依判决意旨要求厂商停工,更与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友达光电等厂商合作,一面要求厂商补做环评,一方面却继续允许厂商动工,引来学界和社运圈以及后里当地农民的连串抗争,后里农民更矢言将持续进行诉讼。

双方于2014年8月8日才最终以环保署让步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大致为和解成立后于1个半月内,环保书须在各大报及环保署网站刊登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摘要及和解协议;此外,中华民国科技部应捐助成立环保相关公益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环境权保障基金会便依此和解成立,以保障《中华民国宪法》、《环境基本法》等相关环境权益为宗旨。[2]

缘起[编辑]

2005年,因中科一期与二期用地不敷厂商需求,台中县县长黄仲生着手在后里一带寻求可供开发的土地。土地规划完成后,黄仲生将整个基地分为后里农场七星农场两部分,其中七星农场的开发案就是本案所涉的环评争议所在。[3]

由于后里农场的环评案件已经快速通过,在七星农场环评送审前,中科筹备处即已对外宣称中科将开始动工建厂,行政院副院长蔡英文亦致电环评委员表达关切,黄仲生于审查日更北上环保署拜会环评委员。诸多的政治干预,令当时的环评委员如文鲁彬等公开抨击上述行径。而专案审查小组初步做成的结论,亦采取有条件通过或进入第二阶段环评两案并陈。但在最后的环评大会上,结论系采取有条件通过环评,条件为:中科营运前应提出健康风险评估,须包含毒性化学物质紧急意外灾害类比与因应,以及正常或紧急况排放毒性物质对居民健康造成何种影响;如有长期不良影响,开发单位应无条件撤销此开发案。[3]

而在环评通过后,当地居民与环保团体均感失望,中科管理局于是召开听证会,并以统问统答的方式沟通,和当地居民及社运团体要求交互诘辩以凸显争议点的方式不符;直至第二次听证会,才以交互诘辩,并邀请国立台湾大学教授李建良等专攻行政程序的法界学者列席听证,但仍未解决居民所有的疑虑。[4]后里乡民代表于听证进行期间,亦决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递状展开诉讼。

第一阶段判决过程与论理[编辑]

原告以两点主张,环评结论有瑕疵,应予撤销。第一、有关机关在环评审查期间一直对外放话“应该通过环评”,代表有关机关的审查委员显然有不中立的疑虑。加上有关机关代表如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从未出席,亦未对本案提出任何书面审查意见,仅于大会投票时出席投票支持有条件通过,此等投票方式显然存在瑕疵。第二、衡诸《环境影响评估法》第4条第2款规定意旨,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于第二阶段始正式展开,第一阶段仅具初步筛选之功能,其中并无实质环评程序机制之设计。其次,若开发案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则应进入第二阶段环评,但环评结论未记载开发案将对环境造成何等影响,无从判断应否进入第二阶段环评。显然违反《行政程序法》第96条要求作成行政处分时应记明理由,法院应撤销违法的环评处分。更有甚者,从相关环评委员的纪录中也能看见开发案排放的光电废水毒性甚钜,甚至可能污染河渠、破坏当地文化,有进入第二阶段环评的必要。

被告抗辩会议中讨论内容涵盖原告所指摘之选址、水源、水污染、空气污染、健康风险、文化遗址等议题,受通知参与之人士,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之审查委员、专家、学者、各级主管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及自由参加之公益团体,在做成环评通过处分的过程中已广纳专业和权利受影响之居民意见,经过缜密之程序得出结论,司法单位无从作事后之审查侵越行政机关的裁量权。[5]

法院认为:环评处分虽具专业性,原则上非属行政专业的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但并不等于法院只能容忍裁量背景事实的明显错误或重大法律程序违反;于上述情形出现时,法院仍可依循大法官解释一贯以来的看法,撤销不法的行政处分。本开发案平均日设计污水量为63,000立方米,是相当可观的数字。且排放区域在大安溪双寮取水口等地下游,都是重要的水园用地,对农民灌溉、当地居民用水、国民健康及安全等均有相当影响。

环评委员如周晋澄于历次专案小组初审会议对本开发案亦多次提出质疑,如:“背景污染物浓度调查的失真与可能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的资料给予不够精确,除了不是以最保守最大产能来推估外,反而以最低产能的污染排放来评估,对当地环境未来的冲击是非常不负责的。”并指出本,开发案还低估了强震风险以及淡化毒性物质间的加成效应,请开发单位补充说明。但开发单位之对此并未具体回应,仅承诺将来营运后,会将排放量控制于1年750公吨以下,以及会持续监督排放情形。在开发单位未能说明污染严重性以及如何具体控制的情形下,就做成有条件通过的结论,明显有裁量滥用的嫌疑,法院于是决定撤销环评结论。[5]

最高行政法院也采取跟一审一样的看法,并且补充说明,第一阶段环评从法规架构看来,只是从书面形式审查开发单位自行提出之预测分析,过滤其开发行为对环境是否有重大影响之虞;自第二阶段开始,才真正进入一个较缜密、且践行公共参与的程序。另外,《环境影响评估法》第8条规定“前条审查结论认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者”,可见进行第二阶段环评的要求只需要讨论对环境有无重大影响的可能性,不需要证明污染确实存在。周晋澄提出的诸多质疑也受到与会委员的多数认同,本案明显有展开第二阶段环评的必要,主关机关规避第二阶段环评的行为违法,故判决环保署败诉。[6]

后里居民于获得撤销环评结论的胜诉判决后,向法院主张开发案应该停止进行。因开发案进行的环评依据已被撤销,如果允许开发,等于放任居民权益在无环评的把关下受开发者侵犯;且开发案涉及的法益重大,如果相关废水造成污染,不但对环境是难以恢复之重,当地居民的健康更难以以其他方式填补,符合暂时停止处分要件要求的必要性与急迫性,也同样获得了胜诉判决。[7]

环保署的后续行动及其影响[编辑]

环保署面对判决,一方面强调中科三期不是“自始未经完成(环评)审查”,因此不适用环评法中“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环境影响说明书未经完成审查或评估书未经认可前,不得为开发行为之许可,其经许可者,无效”的法条。[8]

换句话说,环保署以迂回的解释方法单方面拒绝服从判决的要求。而当时的环保署长沈世宏更花了九十八万元买下各大报半版广告抨击判决,强调环保署依法行政,并且批评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破坏环评体制。[9]

此外,环保署认为本案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是国科会,自己无权要求厂商停工,而国科会对于应否停工亦保持沉默。国科会另外以“停工不停产”的方式解读判决,并认为厂商属于判决效力以外的第三人,无须受判决效力拘束而停下生产线。在环保署抵抗判决效力的同时,环保署另一面在100年8月通过中科三期的补环评,持续替开发行为背书。居民愤而向监察院陈情,并以燃烧冥纸等行动剧方式宣泄愤怒,双方进入第二阶段的诉讼进程。[9]

第二阶段判决过程与论理[编辑]

后里居民与公益团体作为原告主张被告环保署就95年中科三期审查结论遭法院撤销后,并未依法重做环评,而以一边施工、一边环评之续审方式进行,新的审查结论并非基于充分考虑做成,存在瑕疵。开发高污染产业,除了影响居民长期的健康外,更影响农民权益和粮食安全,以及还有白海豚等物种的生存空间。开发地点位于地震带的特性,同属于不可忽视的风险,足见开发地址的脆弱。而环保署在重新环评时,也未补充相关高污染物质的清单,遑论对污染作完整评估。是以新的环评结论仍然属于不当的裁量权滥用,法院应撤销之。

环保署则抗辩实质上本案均为重行审查,新审查结论相较于95年审查结论已有大幅修正。本案化学物质资讯、文化资产、空气污染评估、水污染评估及安全评估等情节,均经开发单位详细说明,并无所谓的裁量滥用。[10]

一审法院采取不利原告的见解,甚至认为即使被告边环评边动工的行为虽然与先前的判决内容有所抵触,仍不等于新环评无效。但终审法院强调环评过程中,开发单位未曾停止开发行为,破坏环评制度的预防功能。另外新环评所依据的资料并是依据94年的状况,并未实际反映出开发地址的状况,难以认定环保署等单位已审慎思考相关影响环境的因素。而新环评过程中,委员与专家提出许多新的质疑,本应再开会讨论,贯彻环评法第3条的合议精神,但健康风险评估会议中诸多疑问,不只未进行实质讨论,甚至到做成结论前仍未实质处理,提出质疑的专家在最后一次大会更未受邀出席充分表示意见。开发单位更自己承认在健康风险评估定稿本中,没有将孕妇与婴儿等敏感族群纳入评估,也没有针对水污染等风险提出具体的预防方案。凡此种种,均是一审尚未查明的事情,因而驳回一审判决发回更审。[10]原告跟双方在更审过程中最终达成和解,结束抗争八年的历程。


各界回响[编辑]

社运圈与当地居民对于环保署出尔反尔的行为感到愤怒,环保署轻蔑判决的行为更为各地环境案件开起非常不好的示范效应,如美丽湾案件中开发业者也同样的主张应比照本案不停工。[9]

在双方展开第二波争讼的期间,社运圈跟当地居民除了一面诉诸法律途径外,另一面也透过更多的体制外管道如行动剧等等提升抗争强度逼使环保署让步。而当地居民也主张中科三期进驻的行为已经对健康造成影响,如律师施淑贞指出68名接受血液检验的民众里,就有18人血液中戴奥辛浓度超过标准。中科三期开发后,后里农民血液中戴奥辛超标者达22%,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便是一例。[11]法界人士如李建良教授亦为文抨击环保署边动工边补做环评的行为践踏法律尊严,开发至上的想法也架空环评制度的预警功能,值得批评。[12][13]

但亦有官员和立委则认为厂商开发的信赖利益值得保存,如总统马英九在谈到本案不停工时强调“台湾这么小,我们不能没有经济,也不能没有环保,但经济与环保应找出并存之道,有时是可以找得出来的”,[14]立委吴育昇等21人则提案“主管机关可评估信赖保护原则、决定是否应撤销开发许可”,赋予主管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也遭到学界的批评。[15]

但亦有文章主张中科三期的开发治癌风险小于美国的要求,不应夸张开发的风险,且法院竟然不只审查环评的合法性,更进一步审查环评的妥当性,有侵害权力分立之虞。[16]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環評案樹立司法新標竿. 环境资讯中心. 2010-03-02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04). 
  2. ^ 纏訟8年 中科三期案終和解. 环境资讯中心. 2014-08-11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04). 
  3. ^ 3.0 3.1 张家维:《科学知识与公共决策:解构中科三期环评争议》。《政治大学硕士论文》。页4-5。2012年。
  4. ^ 杜文苓:《环评决策中公民参与的省思: 以中科三期开发争议为例》。《公共行政学报第三十五期》。页49。2010年。
  5. ^ 5.0 5.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第1117号判决
  6. ^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0-01-22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11). 
  7.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0-07-3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5). 
  8. ^ 中科三期環評訴訟案Q&A. 环保署. 2010-04-26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20). 
  9. ^ 9.0 9.1 9.2 【社會事】在中科三期看見管不住的行政權. 新新闻. 2014-04-29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04). 
  10. ^ 10.0 10.1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号判决
  11. ^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 法院和解協調破局.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4-04-22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06). 
  12. ^ 李建良:《中科环评的法律课题—台湾法治国的沦丧与危机》。《台湾法学杂志第一百四十九期》。页17-28。2010年。
  13. ^ 王毓正:《我国环评史上首例撤销判决:环评审查结论经撤销无效抑或无效用之判决?--最高行九九判三O》。《台湾法学杂志第一百四十九期》。页145-158。2010年。
  14. ^ 馬談中科不停工:經濟、環保求並存. 苦劳网. 2010-08-19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14). 
  15. ^ 立委修環評 擴張行政機關權力.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0-10-14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06). 
  16. ^ 簡評中科三期爭議. 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国政分析. 2011-03-15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