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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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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汉朝时期的一种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基本自汉武帝以后,汉朝的某个刺史不能为本州人,某个太守不能为本郡人[1]。且东汉中期之后,回避任职制度更加严格,发展为三州和婚姻之家不能相互前往对方所在的地方做官。即甲州人士要是前往乙州当官,乙州人士同时前往丙州当官,则丙州人士不能前往乙州和甲州当官。至于婚姻方面,则是甲乙两家若通婚,甲不能前往乙所在的州郡当官,乙不能前往甲所在的州郡当官。不过州吏和郡吏基本为本州或本郡人担任,所以不在此限[2]。由于回避制度过于复杂,以至于汉灵帝时期幽州刺史冀州刺史长期空缺。熹平四年(175年),蔡邕上书要求废除三互法,但遭到皇帝拒绝[3][4][5]

参考资料[编辑]

  1. ^ 《精彩三国》. 方北辰著 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 2015 第486页. 
  2. ^ 《人才知识手册》. 王康,王通迅主编 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5 第83页. [2021-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5). 
  3. ^ 《汉灵帝与汉末社会》. 徐难于著 济南:齐鲁书社 2002 第106页. 
  4. ^ 《中国历史大辞典 1》. 郑天挺,谭其骧主编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0 第71页. 
  5. ^ 《中外法律文化大典 中外法律比较编年》. 陆昕,徐世虹主编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