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投票/您是否支持“上传于中文维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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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讨论,转自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编辑]

关于1949年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的版权问题[编辑]

今天注意到第一套人民币条目中的图片都被删光了,不知道为何?我觉得即便版权属于公司,那么也过了50年保护期了。请删除图片的两位管理员:书生和白河来解释一下。毕竟人家上传图像不容易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23:13 (UTC)[回复]

编辑摘要里写的很清楚了,来源不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03:10 (UTC)[回复]
不清楚原来的页面里面他是怎么写来源的,不过管理员删除图片的时候有没有好好动脑子想一想?这种公共领域的图片需要什么来源呢?写自己扫描成不成,或者像这样直接写“不明”[1]?人家上传好不容易的,就算是新手上传的资料没有写明来源,一定要删除吗?管理员有没有想一想,您这么做对维基有好处吗?即便是完全没有来源的文字尚可保留,这种明显是公共领域的图片,您为何就一定要删除呢?删除这样大量的图片,您不累吗?帮助新手补充点来源,修改一下版权模板,你不觉得自己做了件又正确又有意义的事情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04:02 (UTC)[回复]
图片都需要给出来源的,这样可以查证图片内容与版权是否正确。具体可以参考这里的论述: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5:13 (UTC)[回复]
不仅图像需要来源,所有文字就不需要来源了?根据维基政策都是需要的。但是并非都需要删除。经过搜索,维基共享里面图片标示来源为:unknown的有2163处,您能否统统提删以避免双重标准?看看您能否通过?其实只要是没有疑义就不必删除。这些图片都是明显的公共领域的图片。您删除如此大量的图片,对维基究竟有何好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6:24 (UTC)[回复]
呵呵,这么多unknown,如果被发现,commons肯定会有人提出快速删除的。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中积压了大约1500到2000张图像,其中估计unknown的就不少。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版权状况如此复杂,来源信息必然要足够清楚。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8:00 (UTC)[回复]
您说得没错“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查证版权是目的,提供图像来源是手段,如果目的已经达到,有没有这个手段也就无所谓了。还是拿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做例子,版权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没有疑问,有没有来源有必要吗?你上面所说的类别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所说的是直接在来源处写unknown,而不是空着不写,是不会列入这个类别的。还有如果有人写:“来源于互联网”这个算不算来源不明?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行不行?这样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我觉得执行删除不能过于简单,还是那句话:能不删的尽量不删。能做对维基有益的操作,就不要做对维基无益的操作。管理员又不拿薪水,何必做这些呢?说实话,您的这些删除操作在结果上和破坏是没有分别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1 (UTC)[回复]
苹果兄请稍微冷静一点,别让愤怒占据了你的思维~--Noah~~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7 (UTC)[回复]
( ✓ )同意蘋果兄的觀點,但是同時也理解管理員在管理時的壓力。當太多不明來源出現的時候,管理員一定是最最手忙腳亂需要處理的。而常常這時有些管理員就會出現以上的狀況。因此管理員以後處理這樣的情況時,是不是也應該想一想Wikipedia:不要傷害新手這條方針指引呢?因為當您圖一時方便,速刪了之後,想想看,作為新手的人來説,他們是什麽樣的心情?大家都有作為新手的時候,肯定有很多的錯漏之處,我們應該給予一些時間引導他們?不是么?--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回复]

提议:对于上传于中文维基的图片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编辑]

例子见上面,我认为如果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算作有来源,而什么也不写就要速删,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有些人上传了大量的明显是公有领域的图片,(也许这个人是新手,不太清楚上传的规定)然后写好了条目,兴许会连续几个月不上维基百科,而速删没有纳入到存费讨论,别人根本无从得知。这样如果又碰上某些管理员一律删除的话,对维基百科是大损失。故建议取消此速删规则。--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45 (UTC)[回复]

  • 另外英文维基百科并没有此条速删,而以F4. Lack of licensing information.取代,内容为:Media files that lack the necessary licensing information may be deleted after being identified as such for seven days if the information is not added. Be aware that editors sometimes specify their source in the upload summary. 这里主要说的是版权信息,而非来源。相应的模板是:This file does not have information on its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Unless the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is provided, the image will be deleted after MM-DD-YYYY. Please remove this template if a copyright license tag has been added.--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59 (UTC)[回复]
恩,(+)支持,速刪有時可能會讓管理員產生惰性。該通過的程序,就這樣被忽略掉了。這對本來就有點落後的中文維基來說,的確是很大的損失。--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回复]
(!)意見,速删越少越好!--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3月10日 (四) 03:34 (UTC)[回复]
中文版对缺少许可信息和来源的图像与英文版要求差不多,而且要求更为严格(除了时间上略短)。英文版是挂上模板7天后如果仍然不能提供足够信息则直接删除,同时要求通知作者,中文版则是5天(但实际执行常常超期多天),通知作者并同时提交到维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PS:英文版的无来源模板是en:Template:Di-no source,您说的那个是en:Template:Di-no license,此外,他们还有en:Template:Di-no permiss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0日 (四) 07:40 (UTC)[回复]
(:)回應虽然en:Template:Di-no source仍然存在,但是在英文版速删方针en:Wikipedia:Criteria_for_speedy_deletion#Files中已经找不到任何支持。我并非说管理员做得不对,我只是说做得不够好。对于这类完全没有版权疑虑的公有领域图片,如果能帮帮新手的忙,和乐而不为呢?您也许已经注意到,我一直在文件存废帮忙弥补和纠正版权标示等等以避免被删除。可是这个速删旁人根本无从得知。如果取消速删,改代以存废讨论,那么即便原上传者没有任何动作,其他人也可以及时得知。--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8:19 (UTC)[回复]
(+)支持,速删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需要限制和削减!--Xrdtj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1:37 (UTC)[回复]
(-)反对,此會令版權狀況不清並可能導致基金會有法律責任的問題,合理使用最少也給個credit吧。-HW留言 - 貢獻2011年3月12日 (六) 02:17 (UTC)[回复]
(:)回應这个速删是不明来源,不是不明作者,也不是不明版权。--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4:04 (UTC)[回复]
(+)支持,而且某些提速删的人不一定公正。——路恩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3:37 (UTC)[回复]
(-)反对大家可以看看维基百科:文件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这个列表中,究竟哪一个应该删除。连讨论都给了,不应该么?宽限5天还是严格意义上可立即删除的CSD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12日 (六) 11:34 (UTC)[回复]
  • (!)意見请大家讨论,什么叫来源不明的图片。举例来说,比如上述第一版人民币图片,作者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版权明确(超过50年保护期),那么按照现有速删标准,来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删。那么请予以明确究竟什么来源才符合来源明确呢?我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没有找到现在条目中缺失的图片。这些图片也许可以在其它网站找到,那么对于这些网站有没有要求?我自己上传到自己的播客,然后用这个连接作为来源行不行?如果可以,请问这究竟有什么意义?--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2:52 (UTC)[回复]
自行制作的扫描的图片写作者和数字化者,该两项即为来源并应直接上传至维基项目(若原件处于版权保护期则不得上传),并不需要另行传送至blog等站点。(若已上传,请向OTRS表明授权)我认为,对于人民币等有显而易见的主管机关资料来源的内容,应考虑官方文字来源与官方官方公布票样综合考虑,并尽力避免使用来自其它网站的内容。对于无法查证的图片我认为作为公有领域内容是不合适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12日 (六) 13:32 (UTC)[回复]
(+)支持:应该是提删而不是速删。提删是应该的,但应该给机会给其他维基人补上来源。-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3:02 (UTC)[回复]
(+)支持:這些寶貴貢獻不應當簡短理由就大量速刪。--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3月13日 (日) 21:42 (UTC)[回复]

觀乎上述諸位正方論點,根本未見其由去廢除此則。無討論、何圖獲提難悉於眾,專頁在可議可悉,尚為問題乎?至於英文版修則,似乎正方誤會矣。首先,修則以後,其實涵蓋更廣,亦可謂更嚴,而非正方以為之放寬。改求「來源」為「版權資訊」而無明確定義何為「版權資訊」,無異於網開更大,捕雀更多。無庸置疑,「版權資訊」定包括「來源」,所以以為英文如今不再要求「來源」則實在烏龍。其實所謂「速刪」,早已不速,亦早建專頁於存廢討論名下。若謂正名修則,可矣。若謂廢則,就請提確據。—J.Wong 2011年3月14日 (一) 16:16 (UTC)[回复]

  • (:)回應所谓确据,便是以上我所提到的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证据,在作者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版权明确(超过50年保护期),那么按照现有速删标准,来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删。这样做我觉得是不应该的。维基百科这一整套速删机制在于保护版权,但是现在这一条来源不明速删,已经完全背离了原有的初衷。我现在提议废除此项速删而,是因为有的图片明明版权信息明确,而被苛求来源,本人觉得实在是本末倒置。要知道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特别是PD的图片。我自己上传,大可写自己扫描。可是别人补充就不能这么写。要从互联网里找到完全相同的内容,是不容易的,而且我也认为完全无此必要。既然都知道是PD的,你管他来源有什么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4日 (一) 18:02 (UTC)[回复]
  • ( ✓ )同意,这类情况改为提删比较好。—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08:47 (UTC)[回复]
    • 回蘋果派君︰此情此境,僅應修則而非廢則。人無完美,法亦如是。漏洞之有實為平常。修則可止管理員盲目而行。廢則棄專頁,就會添壓於存廢討論。其實專頁無異於侵權頁。君可曾留言於侵權頁,提醒或評案?管理員應有理之。此事可證︰一、此快刪之款不善;二、或有管理員墨守成規;三、專頁未廣為人知。此三瑕俱非廢則可補。況日日均有大量圖檔無來源而確為侵權,難道要通通交往存廢討論?專頁既在,何不善用?—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18:05 (UTC)[回复]
(:)回應此专页,连我这个自认为老鸟的都刚刚知道,而且在此页讨论的简直太少了,我估计是很少人找得到。而且有此速删在,则并不是管理员盲目而行,而是依据此速删而行,理直气壮。另外存费讨论并未见严重积压,依我看如果废除此速删,很多不必提交存费讨论,根本就是可以保留无疑的。另外此速删专页性质完全不同于侵权专页,在侵权专页,绝大多数都会被删除,而无来源则绝大多数会被保留,不能同日而语。另外侵权专页其辩驳理由为证明条目并不侵权,而有些无来源文件的辩驳理由并不是已经添加了来源,而是“根本没有侵权疑虑而无需明确来源”,此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另外{{No license}}速删条款已经完全可以发挥作用,如果对于缺失版权标示已经有规则可以遵循,为何还要苛求来源?比如说我在共享里面上传了数百张中国老照片,来源就论坛帖子(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样的来源究竟有什么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0:17 (UTC)[回复]

莫非全世界只有公有領域檔?而又不需查核?又,維基專頁何其多,難道每頁也需閣下知悉?況此頁亦早已存在,亦有連於最近更新。又,閣下可曾看過檔案存廢討論?近七日各提議案發意見者亦不過一、二,有案甚至無人發言,試問與於專頁評議有何分別?煩請呈請人看清問題,而非盲目而行,一味叫廢則。此舉無疑無補於事。難道交存廢議,盲目者不再盲目?最後再次建議修則而非廢則。譬如,延期至七日,與存廢議齊。又或者,修改字眼以填漏洞。記緊記緊,所謂速刪,早已不速。莫不切實際,一味叫廢。—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3:37 (UTC)[回复]

(:)回應不可否认的,存费讨论的发言人数数倍于速删专页。而疑似侵权的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但是没有来源的看您上面的回应你似乎也同意有些即便不补充来源也不应该删除,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您可以想一想,如果第一套人民币的图片如果出现在存费讨论,我估计多半会引来保留的,绝对不会60多张图片不声不响的被删除(我花了很多时间在补充这个条目的图片,至今仍然有几个没有着落,这个条目里面的图片几乎都是我最近上传的而且和原来的一模一样,我这样很累的),提删者想必还是顾及脸面的吧?恐怕他会好好想清楚这些东西是否真的需要提删。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速删已经完全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第一套人民币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那么以保护版权为目的的速删规则为何不能废除?--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5:09 (UTC)[回复]

(+)支持,支持這種觀點!--l-wave (留言)

(+)支持,其实我觉得速删很用以被滥用,如果有条件的应尽量用提删,而不是速删。-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4:47 (UTC)[回复]

(+)支持“来源不明”本身带有“不确定”的性质,不能用作判断依据。 如果“来源不明”都可成为“速删”的理由,那还有道理可言吗?这等同于在尚未确定是否有罪时就先把人杀了。这属于根本不能允许的恶劣行径,否则“莫须有”将成为一种罪名。对于这样的基本常识,中文维基百科怎么居然会沦落到要用投票的方式来支持的地步? chehw 2011年4月21日 (四) 07:13 (UTC)

速刪準則F3、F4修訂案[编辑]

抱歉。蘋果派發言一再重複,亦只顧明顯屬公有領域圖檔,而其他則視若無睹,一於少理。如此並非維基之福。謹此建議終止廢除案討論。轉為修訂速刪條款F3及F4。現文如下︰

F3. 所有未知版權的檔案來源不明檔案会在提交5日后刪除。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沒有依據上載頁面指示提供版權狀況、來源等資訊的檔案。

建議修訂並合二為一︰

F3. 所有未能證明其版權狀況之檔案,如未知版權的檔案來源不明檔案須提案至檔案版權審核處理。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檔案如版權狀況明確則來源者未為必須。

另外,應上提案,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易名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檔案版權審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此頁用以處理版權狀況存疑之檔案。檔案交此後,須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版權或來源訊息的檔案將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Template:No source並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於版權狀況清晰時,來源則可省略。如果您所上載的檔案被掛上上述模板,請盡快補充所欠缺的訊息。您亦應事先參閱Wikipedia:檔案使用守則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於此頁找尋合適的版權標籤。另外,如閣下以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則可留言於側以提醒審核者。
願意於此區工作的用戶則可於上載日誌新建文件紀錄頁中審核新上傳檔案有否附有版權訊息及/或檔案來源。」

以上。—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7:39 (UTC)[回复]

和取消F3F4有什么区别?--达师198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1:31 (UTC)[回复]
當然有分別。首先F3仍在,Template:No licenseTemplate:No source亦會繼續使用。廢除F3以後,首有無來源檔案均須交往存廢議,而修訂則毋須。此修訂旨在加強專頁功能,及填補漏洞。豈無分別?—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3:58 (UTC)[回复]
如此F3已经没有作为CSD的操作必要了。不如在Wikipedia:删除守则里面添加上面那一段话,之后取消F3和F4。--达师198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4:01 (UTC)[回复]
正名與否,個人無意見。非我重點。—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5:25 (UTC)[回复]
  • (!)意見首先,如果如此修改条文“至於版權狀況清晰時,來源則未必須要提供。”直接与Template:No source相抵触,而提议者又说并不废除Template:No source,是否自相矛盾?另外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未见严重积压,甚至连续几天什么都没有的情况并不罕见,为何还要另辟专页,分散讨论?还有所谓“所有未能證明其版權狀況之檔案”是否包括提供版权标示与实际不符的档案?而后者一向是提删而不是速删的。另外这两者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分别不知道为何要区别对待?本人还是建议完全废除F3速删和相应的模板Template:No source。但是F4本人并不反对保留。最后回应J君关于我专注于公有领域的事情,我其实只是方便举例,其实不是公有领域的一样大有问题,比如某个电影海报或者某个CD封面如果没有来源,我觉得应该搜一下,看看这个东西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么完全可以无需来源保留。因为我上传的电影海报好多都是BBS,百度贴吧里面的,有这些来源本人认为毫无意义。--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5:41 (UTC)[回复]
    • 蘋果派君︰模板乃建基於方針,方針一易模板自當配合。另外,現實之中,法律尚會錄有獲准之抗辯理由,何以此處不可,且成矛盾?所以閣下或者過慮矣。閣下既曰不廢《速刪》款F4「未知版權檔案」,即廢款F3以後,專頁只會繼續處理違F4之檔。如此一來,難道不分散?實在不要只顧其有否分散討論,而該放眼於其專。正如「侵權頁」,縱現無積壓,甚至提案不多,本人亦贊成另立專頁處理。存廢議之中,除版權之虞,亦雜有他疑,用以處理各式各樣提請不錯。但如果已知之乃常出之況,則當建專頁而理之。好積累經驗,正如侵權頁中各行各字均反應過往所經所歷,一個措施都可能是往昔有用戶遇上問題,然後提案建立,好解決問題。專頁,除勝在夠專,亦勝在可累積經驗,此乃存廢議永無可能辦到。非曰存廢議不善,然而在此則並非最佳之選。又,正如上述,廢則以後,專頁仍存,何以不善用之?F3及F4,其實無大異,性質相近,故置之一齊,則必更便於讀者、用戶。閣下所問所提予人反思,不錯。或該使專頁成專責檔案版權審核之處,而不只來源與標示。勸君莫引喻失義,依舊舉明顯版權之例,不切實矣。試問維基之中是否僅有此類版權極為明顯之圖?—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7:31 (UTC)[回复]
(:)回應F4废与不废,可以以后再论,我当然赞成一并废除,不过可以缓议,因为版权标示我也认为是必须的。而来源我认为不必需,这就是两者截然不同之处。同时也是F3必须废除的原因。--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8:17 (UTC)[回复]
增添抗辯理由以後,情況應已不同。堅持廢則未見其利,反見其弊。見君亦無駁愚見,不如折衷而行,且試行己制,設期檢討,不善再廢亦未遲矣。另外,此二則或可移至《刪除守則》。何如?—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8:37 (UTC)[回复]
(:)回應按照您的修改,如果没有来源,且版权没有疑虑的,且没有抗辩,是否仍然会被删除?如果不会,请在修改意见里面明确。如果是这样,我可以同意,否则我还是坚持废除无来源速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9:02 (UTC)[回复]

舉證責任誰屬[编辑]

閣下同意,善矣。重申此案重點︰毋須來源證明版權狀況者毋須來源,此乃可用抗辯理由,一旦誤刪亦可以之申請覆核。當然,仍建議上載者於專頁提一提,而審核員則應仔細檢查提案是否合符此則。此議可告一段落,然閣下所問就關乎下一議程︰受質疑時舉證?又,舉證責任誰屬?抑或,上載者有責使圖免受質疑?且察下景,草案通過以後或會遇到︰圖剛上載,上載者以之合符上述草案規定,遂無交來源。巡查者質疑,交至專頁。此時究竟是質疑者須要證明該圖版權狀況未明,還是上載者須證其圖為合符規則?又抑或上載者開初就要證明其圖合符此草案?各位請細議斟酌。—J.Wong 2011年3月20日 (日) 16:06 (UTC)[回复]

  • (:)回應以下是我的建议:还是以第一套人民币图片为例,原作者已经给出了版权标示,如果提删者有疑问,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而非证据):比如说他可以怀疑这图片根本就不是“第一套人民币图案”,或者怀疑这个图案不是1949年创作的不符合PD-China版权标签(总之,单单说是无来源或者来源不明不可作为删除合理理由),(其实这本来就是该交于文件存费讨论的)。提删者和原始上传者或者其他人都可以举证,但非必须,不过执行删除还是保留的管理员有责任进行查证,如果管理员不能查证,那么可以移交文件存废讨论,即交付社区处理。其实现在的文件存废讨论就是按照这个程序进行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8:44 (UTC)[回复]

但本人覺得上載者有此責任列明何故可免交來源。實際而言,亦非艱難。就以此案為例,只需於資料頁列明君上所言則可。新手或須協助,就此可加頁述解。始終希望閣下體諒,管理人員難以逐一細核後才刪之。如不早列明,亦僅會徒增誤會。上載者或以為管理人員故意刁難,管理人員則要步步為營。未為上策矣。或者可再添條款,猶存廢覆核然,管理人員可要求社群介入。—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5:12 (UTC)[回复]

(:)回應请问照片本身算不算的证据?还是举上例“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图片本身难道就不算证据吗?(我记得在配音员关注度的讨论中,有人主张动画截屏算作可靠来源)同样的一个商业logo、一个书籍封面、一张电影海报,这些图片本身就表达了很多信息,难道这些信息比不上一个BBS网页或者一个爱好者网站链接吗?我觉得管理员有很多根本不必核查,因为只要废除此苛责,那么诸如第一套人民币这样的图片就根本不会有人提删。如果无法核查,那么仍然可以诉诸存费讨论。--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7:31 (UTC)[回复]
苛責與否,且不置評。請察此圖,試問不問來源,何如悉其版權狀況?—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8:12 (UTC)[回复]
(:)回應此文件已经被我提删,虽然列出来源,但是版权标示自我矛盾。也就是说这个图片的问题并不是来源问题。上传者当然有义务证明图像的版权,但是并不是有义务证明图像的来源,这两件事互相并没有因果联系。上面我已经说过“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第一套人民币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当然列出来源很可能表明图像的版权状况,而没有来源很可能版权不明,但是提删的理由应该是“版权不明”而绝不应该是“来源不明”,因为的确存在不提供来源也能证明版权的情况。况且现在包括我在内,上传的大量图片很多来源于论坛和爱好者网站,列出这些来源究竟能证明什么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3:42 (UTC)[回复]

君上所言合理,一於照而行。—J.Wong 2011年3月24日 (四) 04:40 (UTC)[回复]

公示[编辑]

現照上討論,公示如下修訂︰

  • 現行快刪準則︰
F3. 所有未知版權的檔案來源不明檔案会在提交5日后刪除。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沒有依據上載頁面指示提供版權狀況、來源等資訊的檔案。

合二為一後移往《刪除守則》︰

所有未能證明其版權狀況之檔案,如未知版權的檔案來源不明檔案須提案至檔案版權審核處理。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檔案如版權狀況明確則來源者未為必須。

另外,應上提案,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易名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檔案版權審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此頁用以處理版權狀況存疑之檔案。檔案交此後,須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版權或來源訊息的檔案將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Template:No source並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於版權狀況清晰時,來源則可省略。用戶質疑無來源檔案是否合符前述規定時,應連同合理理由遞案至此。如果您所上載的檔案被掛上上述模板,請盡快補充所欠缺的訊息。您亦應事先參閱Wikipedia:檔案使用守則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於此頁找尋合適的版權標籤。另外,如閣下以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則可留言於側以提醒審核者。
願意於此區工作的用戶則可於上載日誌新建文件紀錄頁中審核新上傳檔案有否附有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

有鑒於上議已息越數日,現公示七日於此。無反對者,則七日以後照之而行。敬希注意。—J.Wong 2011年3月25日 (五) 07:51 (UTC)[回复]

1. 有来源才能判断版权状况是否正确;没有来源如何知道版权是否正确?维基百科不是某领域或某地的百科,一些人可能很容易在缺乏来源的情况下判断这个图像是否版权状况正确,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了解,提供来源正是为了能够让所有人都能够确认其版权状况,能够正确合法的使用/再制/分发图片。而且,提供来源也是尊重来源出处的做法,严格说来,也是版权法中署名权的一种体现(署名权不随版权过期而终止) 2.为何要放宽到七日?从上传页面开始一路过来,都要求提供详细来源和版权状况,而且提供来源也并非难事,如果这样都不遵守,真的是令人无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5日 (五) 18:47 (UTC)[回复]
  • (:)回應如果将所有来源自论坛、博克、爱好者网站等等的来源都算作“来源不明”,那么我自然无话可讲,心服口服。不过如果这样恐怕图片会大删特删。不过如果不能这样做,引用上述网址不算作来源不明,而什么也不写就算要删除,我说什么也不服气。我上传了大量版权过期的图片都来源于上述网站,因为根本找不到其他来源,或者其它来源的清晰度不高。判断版权自然并不是所有的图片都容易判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判断,不过并不妨碍你提删啊。图片信息里面已经有作者一项,署名权利已经有所保障。而大多数的来源并不用有版权,当然也没有任何署名权利,维基百科上传的图片鼓励去除水印,就是这个道理,难道这个署名权也要保障?!提供来源是不是难事,和没有来源是否必须删除是两件事情,请不要混为一谈。比如注册维基百科帐户并非难事,但这并不是强迫人人都注册的理由。--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3:13 (UTC)[回复]
若是苹果派阁下坚持认为网站即为来源,那这个讨论就没有继续进行的意义-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04:22 (UTC)[回复]
(:)回應并非我认为如何,而是只要你填上个链接而那里确实有你所上传的图片,就没有人给你挂“来源不明”的模板了。这是事实。--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7 (UTC)[回复]
也是,这种情况就该挂copyvio了。来自论坛/blog/fan site的图片甚至可能本身已经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回复]
可是还有大量不侵权的,比如古画《清明上河图》即便来自论坛也不侵权。再者怀疑侵权你可以提删啊,理由当然可以是“怀疑侵权”,但并不是“来源不明”。怀疑侵权针对的应该是“版权标示”、“作者”、“时间”而不是“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51 (UTC)[回复]
来源不明的话,怎么证实作者/授权?来源是前提,至于侵权不侵权、是否应当合理使用、作者及其他信息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6:02 (UTC)[回复]
来源不明的图片的确可以证明版权状况,而且事实上“来源不明”的图片在维基系统内大量存在(如果BBS、博客、爱好者网站也算来源不明的话)。诸如第一套人民币明明图片上就写着“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四九年”;《清明上河图》上面明明就写着落款时间;一张老电影海报(比如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明明就写着电影公司的名字;如果有人怀疑,完全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第一套人民币,但然也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清明上河图》,但是不能简单地加上个“来源不明”就删除,我觉得这样做完全是打击新手(老手估计会加上各链接,新手往往会忽略,而且这个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网页那么多,谁知道他是在哪里找的呢?如果只找个类似的,那明明并不是原来上传者的来源,岂不是补充者说谎?)而且浪费提删者和删除审核管理员的精力,完全无此必要。--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9:39 (UTC)[回复]
对了,就是这个意思,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来源就是原有的作品的作者,而不必要去凑上一个bbs/blog--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7 (UTC)[回复]
基金会早就对这个有定论,一个平面作品的忠实复制,不带来任何新的版权限制,您所谓的这个作者,不拥有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是早就有定论的东西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2:13 (UTC)[回复]
书生在下面几段提出了跟我类似的看法,接下来到后文讨论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4:48 (UTC)[回复]

書生︰但上面所舉之例確乎存在。當然網站並非單一來源,但用戶寫曰「自製」,又是否確乎「自製」?又是否可查?答案顯然並非,既然如此,倘檔案版權狀況清晰,例如︰政府圖片法定無版權之物,無來源亦不為過。至於舉證責任誰屬則可再議。—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6:18 (UTC)[回复]

合理使用图片如何保证自制图片具有低分辨率/不可仿制?我认为,若能取得官方公布的低分辨率图片,则应首先使用官方来源而不是自制-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回复]
对于“低分辨率/不可仿制”等等任何疑虑皆可提删。而提删的理由应该是“分辩率过高”而不是“来源不明”。--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21 (UTC)[回复]

我想在上面提出“无法确认网站发出的图片是否已经侵权”问题的朋友,忽视了提删是需要经过讨论这个重点。重点就是提删以前会有一个确认性工作,而其中的讨论一般也会提到后续补充的来源是否可信。比如说清明上河图,大家可以讨论是否PD。话说有时候写上了来源,还有管理员不相信。比如说我前段时间上传了keroro剧场版的海报,明明海报的下方就印着SUNRISE,我也在来源中写上SUNRISE.inc,依然被挂模板说来源不明。后来我只得将SUNRISE的日文网站补充在后面说明。我想问问到底是不是没有网站就不可靠?幸好SUNRISE没有倒闭,要是倒闭了连个网站都没有这个图片的来源就不知道该怎样写了。我相信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提删(而非速删)的讨论中得以解决,让更多人去协助补充来源。这也就是提删的好处,和为何需要延期7天的好处。—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4:21 (UTC)[回复]

  • 可叹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原电影公司早就关门大吉了。要在官方网站上面找到是绝不可能了。幸好这些算作PD的,弄得我都不敢上传60年代的“合理使用”的电影海报,就怕人家给我来个“来源不明”啊。--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5:46 (UTC)[回复]
基于善意推定,如果是你自己扫描、翻拍上传,你只要说明清楚,这就是来源。关于blog之类当然可以算作是来源,比如blog拍摄的照片,只要给出链接,能找到上面有这张照片,授权符合要求,当然就没问题。另外,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和是否PD没有关系(一个简单的例子,红楼梦是PD,假设如果你署上自己的名字出版,曹雪芹的后人还是能够追究法律问题的)。还有,例如人民币,你不说明来源,别人怎么知道这是PS的,还是真的?难道给出一个来源就这么难?总之,“来源”的意思,就是要告诉别人这幅图片是从哪里来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3 (UTC)[回复]

在补充一下:来源不等于url,只是很多图片来自网上,所以要用url,如果自己拍摄或者从书上等处翻拍,自然就没有url--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6 (UTC)[回复]

这样说的话,那挂{{nosource}}的编辑是不是该改进一下操作方法,但是还有一点:若官方发表和自行制作的合理使用图片同时存在,这时怎么处理?哪个更优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4:48 (UTC

根据苹果派的说法,用"unknown"检查了一遍commons上的图片,绝大多数都是未知物种图片,没有找到来源是unknown的图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09:04 (UTC)[回复]

方针的制定必须严谨,F3. 准则中的将「來源不明檔案」作为删除的依据,这是哪位编辑进去的?请问这一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应作为方针中的内容存在,建议废止。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0:5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