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Yangwenbo99/臨時仲裁委員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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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則正在構思中的提案,歡迎在本人的用戶頁中提出建議。

動機[编辑]

現時對於管理員罷免,社羣提出了諸多方案,當中衆多提及「陪審團」制度,似可合併至仲裁委員會處理。

社羣有大量難以取得共識的重要問題,需要解決,而又希望避免行政員之「寡頭政治」。

此前問題[编辑]

WP:仲裁委员会的提案已遭數度否決,主要原因總結如下:

  • 可能造成「小圈子政治」及「權威化」現象
  • 可能出現互相包庇
  • 選舉仲裁委員會時可能有團體利用人數優勢拉票、(可能利用傀儡)灌票
  • 社羣或會對仲裁員缺乏信任
  • 經常性有時間處理相關事務的用戶人數不足
  • 规则繁琐

解決方案[编辑]

  • 隨機選取仲裁員以避免出現拉票、灌票、包庇、小圈子、威權化
  • 單次成立而無長時間任期,以解決小圈子及人數不足
  • 僅在需要仲裁重大事宜時成立仲裁委員會,在結果公開前,仲裁員身份予以保密,以避免特定團體籠絡仲裁員。
  • 以類似選取陪審團的方式產生仲裁員,以減少信任問題

提案內容[编辑]

成立[编辑]

臨時仲裁委員會得在下列情形下成立:

  1. 社羣取得共識應當成立時,
  2. 社羣就重大事務無法得出共識時,
  3. 需處理有爭議性的管理員、行政員等職位罷免時,或
  4. 需處理有重大或廣泛爭議的封禁、封禁申訴、條目保護、編輯戰,而該等爭議無法通過個別管理員處理時。

關鍵時間點

  • 提案成立臨時仲裁委員會時(若由成立條件1要求成立),
  • 行政員公告成立臨時仲裁委員會時(若由成立條件2/4要求成立),或
  • 提出罷免時(若由成立條件3要求成立)。

在一名行政員在形式上確認上述情形存在時,應當公告成立臨時仲裁委員會,由兩名行政員共同生成一份隨機次序的合資格用戶用戶名單[1],並由一名行政員透過電子郵件向名單上前100名用戶傳送通知,該通知應當載明其位次。受到通知之用戶應當答覆行政員其加入意願,若行政員未在5日內受到答覆,則應當假定其不願加入。

臨時仲裁委員會由願意加入之用戶中,處於名單最先之12人組成。若同意加入者不足12人,則由所有同意加入者組成,但總人數不應少於8人。

行政員得酌情將多個話題併入同一臨時仲裁委員會討論。

仲裁員資格[编辑]

符合以下條件之延伸確認用戶自動有資格成為仲裁員:

  • 已啓用電郵聯絡功能[2]
  • 截至關鍵時間點,具有人事任免投票資格
  • 截至關鍵時間點,註冊滿2年且第一次建設性編輯至少在一年前,
  • 截至關鍵時間點,在一月內進行編輯10次且在主條目空間編輯5次,
  • 於過去一年未曾有任何達七日之封禁記錄(錯誤封禁者除外),
  • 並非需作出仲裁問題之參與者(僅適用於罷免、封禁、封禁申訴及編輯戰),且
  • 並非行政員[3]

擁有多重賬戶的用戶,僅有一個主賬戶可以具有成為仲裁員資格。

討論[编辑]

臨時仲裁委員會內部之討論,應當透過電郵列表進行,而其內部通訊不得外泄。行政員自動處於此電郵列表之中,但可以要求將自己從此列表中除去。若臨時仲裁委員會有共識認為需要向罷免、封禁、封禁申訴及編輯戰之當事人發問,則應該由行政員在維基百科討論中轉達。

若仲裁員因個人原因需退出委員會,則應當向委員會簡要解釋。若臨時仲裁委員會之成員人數不足7人,則應當解散委員會重新產生,其既有討論可供新委員會參考。

在公開報告前,臨時仲裁委員會的名單應當保密,若此名單遭泄漏,則應當重新選出臨時仲裁委員會。若有仲裁員故意或因重大疏忽導致名單泄漏,則應當在此後一年內禁止其擔任仲裁員;若有行政員出現前述問題則在此後一年內禁止其知道仲裁員名單及將其由臨時仲裁委員會電郵列表中移除。

臨時仲裁委員會應當就事件在討論後作出決議,其決定在符合以下情形時視為通過:

  1. 同意票:反對票 > 3:1,且
  2. 同意票超過總臨時仲裁委員會人數(扣除退出成員)的二分之一。

決定[编辑]

臨時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討論完成後公佈報告,其中應當載明

  • 仲裁委員會之主流意見,及持該意見的仲裁員名單,
  • (若非一致通過)仲裁委員會之少數意見,及持該意見的仲裁員名單,
  • 臨時仲裁委員會所作出之決定,及
  • 個別仲裁員之額外評論。

臨時仲裁委員會通過之決定有強制性,除此後之臨時仲裁委員會之決定或維基媒體基金會之決定外,不得被推翻。 而取得決定後,除非有重要新資訊,否則不得提議召集臨時仲裁委員會討論相同話題。

註釋[编辑]

  1. ^ 技術上可以透過減少行政員影響隨機之機會
  2. ^ 因仲裁員身份通知需透過電郵傳送
  3. ^ 因行政員需對臨時仲裁委員會進行程序性維護,承擔類似法官之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