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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法为律,或商鞅改法为律说,即认为商鞅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制定《秦律》六篇的说法。改法为律是中国法学界的通说,但也有学者质疑这一说法。

概述[编辑]

商鞅改法为律说最早源于唐太尉长孙无忌、刑部尚书唐临等奉诏集体编辑的《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据此,肯定商鞅改法为律的通说认为,以律名法典,始于商鞅改法为律。老一辈中国法史学者和当代的中国法史学者大都持此说。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律名法典始于西汉。[註 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商鞅改法为律说“并无确证”、“信否难征”,当存疑。1930年代后,质疑商鞅改法为律说的意见陆续出现,理由是对改法为律的记载出现于千年后的唐代。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证实了秦法经和秦律的存在,但仍有质疑。江必新认为,改法为律当在商鞅死后。[1]

通说[编辑]

反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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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编辑]

  1. ^ 明代丘浚、近代梁启超持此观点。

参考[编辑]

  1. ^ 武树臣. 秦“改法为律”原因考. 法学家. 2011, 1 (2): 28-40. 
  2. ^ 宁全红. “商鞅改法为律说”献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2, (2): 83,8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