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建園春秋/沙盒/國籍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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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國籍法
引稱N 62-ФЗ
地域範圍 俄羅斯及其強佔領土
制定機關俄羅斯聯邦會議
簽署日期2002年5月31日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現狀:獲修訂

《俄羅斯聯邦國籍法》旨在規範俄羅斯國籍的授予及退出方式,同時處理該國原蘇聯公民,以及軍事佔領區居民的國籍問題。

俄羅斯國籍法只採用血統主義,以界定俄羅斯公民身份。

歷史[编辑]

俄羅斯訂立國籍法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世紀。於1864年2月10日,沙俄政府頒佈首部國籍法,規定需住滿五年才能入籍,並限制沙俄公民取得多重國籍[1]

而在沙俄政府被推翻後,後繼的蘇聯政府最初並未關注國籍問題,直至1924年才訂立國籍法[2],並曾四度修改。

而在蘇聯《新聯盟條約》公佈後,當時仍為加盟共和國的俄羅斯,開始草擬一部按《國際人權宣言》標準訂立的國籍法(下稱「舊國籍法」)。與蘇聯國籍法不同,舊國籍法首次規定政府不得任意剝奪國籍,並開始允許公民取得多重國籍。該法雖然於1991年11月28日獲得通過,但一直要到蘇聯解體後的1992年才正式生效[3]

取得俄羅斯國籍[编辑]

憑藉出生途徑[编辑]

憑藉出生以外途徑[编辑]

領土吞併[编辑]

喪失俄羅斯國籍[编辑]

申請入籍及相關程序[编辑]

俄羅斯公民的權利[编辑]

註解[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Salenko 2012,第3-4頁.
  2. ^ Sandifer, 1936 & 614-631.
  3. ^ Salenko 2012,第10頁.

參考文獻[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