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英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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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英国子民”→“英籍人士”[编辑]

英国子民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屬專有名詞,對應的譯名應作「英籍人士」--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10日 (日) 05:11 (UTC)[回复]

暫不移動,參見條目第二段:「由于历史上“英国子民”和“英国公民”没有区分,因此在历史上的香港法律中英籍人士也被用来翻译“British subject”,但由于自1949年以来已出现与“英国子民”分开的“英国公民”和“英国国民”概念,因此在论述1949年以来的现代英国国籍类别时,过去的“英籍人士”概念对应的是现在的“英国公民”或“英国国民”,不是“英国子民”。」--Gakmo留言2013年11月23日 (六) 08:55 (UTC)[回复]
我不認同。「歷史上『英國子民』和『英國公民』沒有分別」的說法是原創研究,也不正確。「英國公民」是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制定,其定義僅指在英國本土的公民;但歷史上「英籍人士」(或錯譯的「英國子民」),是英國本土和英帝國其他成員的共同身份,將兩者劃上等號是錯誤的概念。我參考了英文維基和內政部相關指引,也沒有「歷史上『英國子民』和『英國公民』沒有分別」的說法。「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是香港政府當年參照英國相關法令而翻譯的官式法律名詞,也是最廣為引用的,因此有必要把條目名稱更正為「英籍人士」。鑑於條目內容存在錯誤資料,我已準備於條目名稱移動後重寫條目,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2:58 (UTC)[回复]
过去的“英国子民“概念在英联邦王国法律中直接的代替是“英联邦公民”,这在《1981年国籍法》中是列明的,但中文里“英籍人士”概念现在对应的是“英国国民”或“英国公民”,这是中文词义问题,该查的是词典,和英文维基或(中国?英国?)内政部指引没有关系。--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3:47 (UTC)[回复]
請參考以下回應。--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3:49 (UTC)[回复]
不应移动。“British subject”在1949年以后已和英国国民或英国公民概念分开,1983年以来概念更加缩小。早期香港法律中所用中译“英籍人士”如搬到今天只会导致误导。“英籍人士”不是“British subject”的普遍中译,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点特定情况下使用的中译,作为特殊意义在此点明即可。现代中文里“英籍人士”更广泛的普通意义是“英国公民”。--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3:38 (UTC)[回复]
「英籍人士」是根據現行《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下翻譯的,並不是歷史名稱,是特定法律名詞。英籍人士從來不是英國公民,這點必須澄清。參考網上搜索,「英國子民(British Subject)」只有28個結果;「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有57項,也是香港現行官方譯名「參考一參考二」。您所指英籍人士等於英國公民,其實只是很籠統地指出日常場合「British subject」(細楷)可泛指「英籍人士」的意思。--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3:48 (UTC)[回复]
我说的确实是日常场合用法,维基命名方针指明应当用最普遍的名称,而一般论述中“英国子民”或“臣民”都是对于这个概念过去或者现代中文里的普遍叫法。香港法律延续1983年/1949年之前的旧有中译并不能证明这不是特例。如果您觉得条文里对法律方面叙述不够精确,请着手改正,但将条目名换掉会造成误导。如上所述,特殊用法点明即可。此外,Google结果的缺陷众所周知,特别是像您指出的结果大多源于极少几个源资料的情况下。--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4:03 (UTC)[回复]
香港法律是否延續任何舊日法令不是我們考慮的要點,而是「英籍人士」是根據現行法令制定的譯名,具有法律基礎,條目本身也是一條國籍法條目,應當以正當的法律名詞命名。「British Citizen」本身已經有「英國公民」一詞,我們不應遷就個別人士的誤解而自創「英國子民」一類不存在的原創研究。我同意條目頂部可加入消歧義說明本文是解釋現行《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下對英籍人士的解釋,附以連結連向英國公民以正視聽,多謝。--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4:14 (UTC)[回复]
我在條目頂加上了關於“英國臣民”、“英國子民”的簡短指示,此外修改了下面解釋其他用法(例如中華民國外交部用法)的内容,從一般角度來説“英國臣民”是較常見的另一譯法,“英國子民”甚至在香港也經常看到。臺灣政府選擇使用通用譯法而不是香港法律用語只説明他們選擇用較常見較易懂的譯法,不一定就是不懂英國國籍法的原因。--62.189.73.197留言2013年12月23日 (一) 15:07 (UTC)[回复]
我仍认为“英籍人士”作为香港法律术语只是片面用法,以此为条目名是以偏概全,有误导的危险。不过我对此问题明显没有像Clithering那样穷追不舍的热情,因此只要内容清楚解释此译名的来源和局限性,我可以接受。--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23日 (一) 15:31 (UTC)[回复]
鑑於英文原文「British subject」都是同等當作法律用語看待,我認為這種「以偏概全」是合宜的。再者,目前條目已特設有「其他用法」一節,相信可讓讀者有效了解該名稱的其他含義,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3日 (一) 16:54 (UTC)[回复]
请注意,此条目的主题是英国法律概念,不是香港法律概念。在香港英治之前、期间和之后,都从没有独控中文世界对于英国法律的翻译或解释权威。您显然认为对于英国法律和其他事务,由于香港在一段时间内是中文世界里较少提供直接有法律效应的半官方或官方中文翻译的地方,因此香港法律所用译名即应当作正式翻译对待。我理解您的观点并且在最大限度内尊重您的观点,但我不同意您的观点,因此也请您尽量尊重别人的观点。作为英国法律概念,此名称是没有原生的中文翻译的。中文里,对于这个概念明显有各种译法,其中香港法律中的译法只是一种,即使是较具权威性的一种,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一种,甚至在香港也有各种中文用法。一个国家或自治地区的法律概念是不可以当作另一个国家或自治地区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对应的,是需要考虑实际用法的。现在的版本已经足够尊重您的观点了,请您尊重维基共识原则并且尊重他人观点。--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24日 (二) 11: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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