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美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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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美国是怎么培养律师的?
    美国法学教育条目由howchou讨论 | 貢獻)提名,其作者为howchou讨论 | 貢獻),属于“law”类型,提名于2013年7月5日 15:28 (UTC)。
    • (+)支持--刘嘉留言2013年7月6日 (六) 12:23 (UTC)[回复]
    • (-)反对,一开始看到是美国法律条目,而且正文也有注释于是本能地就想支持,没想到楼主居然用的“同上”并且还觉得很有道理?维基百科不是发表论文的地方。这样的注释,相当于是不允许他人对条目做改进,比如谁要是加上一段,里面有一个来源,正好夹在你这样什么“同上”之间,怎么办?改这个注释又需要费多大力气。--刘嘉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9:18 (UTC)[回复]
      • 我从来就没有不让别人改,改这个费不了多大力气,别人要改可以自己改,而且没有两段之间的“同上”。“同上”本来就是论文写作常用的,自己看我下面给出的Ibid.,法律《蓝皮书》第4.1条规定,中国《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ISBN 978-7-301-12042-2)第二章第八节《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维基从来没有说不让用“同上”,所以为符合DYK标准的条目投反对票,我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再说维基是应该以编者为中心,还是以读者为中心?用同上比把同一个来源反复列出多次或者其他方法要方便阅读的多。--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5:48 (UTC)[回复]
        • 哟,还在说论文呐。论文可以同上,那是因为是写在纸上的,别人不会在中间去加上一段,然后导致次序上出现混乱。维基是所有人都可以编辑的,看起来阁下是认为,所有为这条目作贡献加一段进去的,还有义务去考虑影不影响你这个同上。维基百科不是发表论文的地方,你那什么法律或是蓝皮书,在这里也没有任何的参考价值。另外,DYK标准是不可能把所有常理性的内容写进去的,规则里面不会写上什么“注释中不准写同上”,这和法律上不会写“请不要用大便去打正在转动的电风扇”是一样的道理。--刘嘉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7:10 (UTC)[回复]
          • 我真不知道按照常识,怎么就不能用“同上”了。你说论文要写在纸上,难道你写论文还用手写吗?用word打字的时候,如果你在两个同上之间加入一段话,难道不会打断这两个同上间的逻辑关系吗?除非你的论文是一次性写好,自己不改也不准别人改的。事实证明,用“同上”在电脑上编辑一点问题都没有。用“同上”也许会让有些人觉得麻烦,但绝对上升不到会让你无法更改的地步。另外我使用论文引用格式跟在维基发表论文是一回事吗?是不是凡是用了论文引用格式的条目都因为是发表论文所以应该被提删?如果不让用蓝皮书我不用就是了,没说不能用的,怎么不能用?这跟不要用大便打电扇是一回事吗?你类比的时候就不能用文雅一点的词吗?--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9:46 (UTC)[回复]
    • (-)反对,参考文献中的“同上”是同哪个上?外部链接1网址缺少标题。乌拉跨氪 2013年7月6日 (六) 19:06 (UTC)[回复]
      • 同上就是同上面最近一个,这也有问题?见Ibid.,你写过论文的吧。外部链接1的标题不就是后面写的吗?本来会因为无法同时使用内部链接才移出去的。--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5:59 (UTC)[回复]
        • 只要稍微修改参考文献的顺序,这些同上就会全部乱掉,建议用template:rp替换。外部链接使用网址内的标题即可。乌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06:08 (UTC)[回复]
          • 下次吧,我不知道有这个模板,但这种引用格式应该符合一般论文的要求,不是你投反对票的理由。另外一个已改。--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6:37 (UTC)[回复]
            • 论文的参考文献没有这种“同上”的形式。乌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2:33 (UTC)[回复]
              • 我上面给出的Ibid.就是论文用的。“同上”见中国《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ISBN 978-7-301-12042-2)第二章第八节《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5:48 (UTC)[回复]
                • 这本书的名称是否应该是《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见[1]。该《建议稿》现在是否已为执行稿?该建议稿中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在写文章中,若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如果其间增加或减少一个或数个引注,则所有‘同前或同后揭注’的号码都要相应修改。如果文章长,这种号码的修改非常麻烦。”,而维基百科的参考文献序号是自动生成的,根本不存在该麻烦。反而,使用“同上”,将在来移除、插入或更改参考文献循序时,会打乱“同上”的结构,使得“同上”所指参考文献错误,而这在移除、插入或更改参考文献循序时是很难检查及注意到的。为何一定要使用这种可预知存在错误高风险的标注方法,而不使用其他方法?乌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6:28 (UTC)[回复]
                  • 我不知道是不是执行稿,我只是想证明“同上”是广泛使用的,毕竟维基没有规定要严格采用哪种格式。我当然知道“同上”的使用可能会带来各种问题,以后可能也不会再用,但不认为这是投反对票的理由,当然你可以把不能用“同上”写进dyk的评选标准里,然后再来投。--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50 (UTC)[回复]
                    • DYK发出去的条目是会上首页的,明显的存在问题形式不修改,会形成错误示范。DYK没有规定只有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投反对票。既然有更好的选择,为何不选择更好的那个。乌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6:56 (UTC)[回复]
                      • 这种格式没有错误,是实际使用的论文格式,不存在“错误”或“问题”,自然也不会形成“错误示范”,只是你认为有更好的选择。DYK条目编写的时候如果要尽善尽美,那不如把优良条目评选和DYK合并算了。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便制定规则投反对票,DYK里面估计大半都不会通过。--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7:05 (UTC)[回复]
                        • 实际使用的例子我没有看到过,你给的例子也只是个“建议稿”,是否为学术规范未考证。但起码在生物学术期刊上是见不到这种形式的。如果拿一个极易出错的形式到首页展示推广,就和卖豆腐渣楼房一样,你可以说:“房子还没塌,所以没质量问题”,但实际后果可想而知。DYK不是完美的,但也肯定不应该存在明显的问题。投票即是在征求所有用户的意见,如果是单纯的拿规则来选,那还投票来干嘛呢,拿规则一条条对就好了嘛,但实际上呢。乌拉跨氪 2013年7月7日 (日) 18:01 (UTC)[回复]
                          • 生物论文里面有没有我不知道,不过用生物论文的标准来要求一个跟生物无关的条目,我不认为是妥当的事情。而正好跟条目有关的法律文献里大量使用id.的(除非你认为用id.比用“同上”好,虽然两者完全是同一个意思),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只是类似于不喜欢现代建筑的古典主义建筑家说玻璃幕墙的房子都会塌一样。
                          • (~)補充:没看过法律论文的,可以自己去看看被引用的那几篇,比如:Stein, Ralph Michael, 从爱德华到兰戴尔的法学教育之路:孤立反应之史, 佩斯大学法学院教师出版物, 1981, 57 Chi.-Kent L. Rev. 429 (1981); 433页。用id.(同上)是法律论文中强制的。--Howchou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9:46 (UTC)[回复]
    • (+)支持--Wetrace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3:09 (UTC)[回复]
    • (+)支持:不過參考格式我記得應該有辦法一個引用讓多個參考寫上第幾頁當是。--Liaon98 我是廢物 2013年7月7日 (日) 14:10 (UTC)[回复]
    • (-)反对,除了参考文献,条目似乎也违反了避免自我提及方针。-- 慕尼黑啤酒  暢飲  2013年7月8日 (一) 04:03 (UTC)[回复]
    • (+)支持:条目质量很不错,使用“同上”实在不是反对的理由。--天天 (留言) 2013年7月10日 (三) 21:4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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