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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差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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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維基可以有鬼佬條目,為何不能有差佬條目,請那些受聘於香港警務處的維基用戶切勿提刪,另外亦要提示一下香港警務處各級警務人員仍須遵守公務員事務局頒布的公務員守則,以及歷任警務處處長發出的相關訓示--Mungs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10:17 (UTC)[回复]

請問維基百科有鬼佬的條目,與是否有差佬條目,兩者之間有何直接可比性的關係?另外,請問誰人禁止了閣下開創差佬的條目,以至閣下提出「為何不能有差佬條目」的疑問?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12:23 (UTC)[回复]

請記住閣下是獲警務處處長委任的警務人員,閣下在維基百科的一切行為不但必須遵從維基百科的規則,亦必須受公務員守則、警察通例及各任警務處處長的訓示規管--Mungs (留言) 2010年11月12日 (五) 04:36 (UTC)[回复]

閣下為何對於本人早前的提問,避而不談之?是否因為理虧,故此需要轉移視線。此外,早前閣下才作出了「未知鄧竟成黃偉綸給了幾多錢Yhinz17閣下在維基為警隊歌功頌德」的誹謗性言論,昨天又於本人的討論頁之中,查問本人身份究竟。今天,又指本人是香港的警務人員,對於閣下的一番言論及別有用心,本人只能一笑置之。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自當受到相關法律以及守則規管;等同人於香港,需要遵守《香港法例》一樣,這是人所公知的事。閣下多翻特意提出,實在有趣。另外,閣下的言論中,有個別的別字,本人已經代為修正。

最後,基於閣下的特殊性,本人仿足再次提醒閣下,香港市民需要遵守香港法例,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需要明白言論自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廿七條的第十六條的人權法案。言論自由除了是一項基本權利外,它同樣是被法律所限制的,言論自由之中,人言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名譽,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及保護公眾健康道德。此外,作為維基百科用戶,本人警告閣下,務必遵守維基百科的指引及守則。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12日 (五) 05:1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