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同性婚姻/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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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很wiki,刚刚抛砖就有玉砸了过来。抱歉,把自己不成熟的想法直接放在了条目之中,下次我会注意。--金色葡萄 08:18 2004年2月27日 (UTC)


我对原文中从遗传学角度看同性婚姻这一节有一些看法:

  • 假如同性恋是遗传的
    • 首先同性恋或异性恋不是非黑既白的,从100%的同性恋到100%的异性恋各种阶段的层次都有。至今为止遗传学上没有找到同性恋遗传的规则,也就是说,即使同性恋是遗传的,那么也并非一或两个基因影响它的存在,而是一组基因相互关联,或甚至是一组基因相互关联加上环境影响。因此同性恋基因完全可能由异性恋人遗传。这本身就已经证明文中的观点是异常简化了事实的。
    • 即使在象德国这样开明的社会中,仍有许多人不愿走出橱柜。仍有许多人选择与异性结婚产子。因此赞同同性婚姻与后代基本无关。
    • 同性恋者中也有不少人希望有自己的孩子,他们收养或用人工授精、用借母的方法来取得自己的后代。
    • 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会去找婚外之欢,一般同性恋伴侣对此更加宽容。一个生活在同性婚姻中的双性恋者完全可能找一个异性的婚外之欢。
      这些都说明,文内的假设和预想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它们过度地简化了人类的生活和行为,因此它是不存在的。
  • 假设同性恋不是遗传的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同性恋伴侣抚养的青少年有过多次调查,所有这些研究的结果都表面,由同性恋伴侣抚养大的青少年的性趋向的比例与由异性恋伴侣抚养大的青少年没有丝毫区别。因此文中的假设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相反与科学调查的结果正好相反。

由此而来我认为这一段没有任何科学根据,完全是个人意见和假设(而且如上所述是一个与科学数据完全不相符的假设),因此我将这一段移动到这里来了。

-- Wing 04:44 2004年2月27日 (UTC)

原文如下:

从遗传学角度看同性婚姻

同性恋的原因并不清楚,有可能是因为遗传性所决定,因为在其它灵长类动物中广泛发现同性性交的现象。但也有可能是由于社会心理等因素造成,因为人类的性别意识除了有生理性别还有社会性别之分。

如果同性恋是由于遗传性所致,那么同性伴侣双方的结合并不能将基因传递给子代。于是大范围的推行合法化的同性婚姻实际上将使导致同性恋的基因在基因库中的频率迅速减少,可能若干代之后同性恋将消失。

如果同性恋是由于社会心理因素造成,那么如果同性伴侣双方按照合法的手续收养婴儿,则对子代的教育可能造成子代的同性恋发生可能性上升。于是将出现于前种相反的情况发生。

您可以加上一些您的觀點,我想維基也不是爭論這個問題的地方。我只需要把所有人的觀點都平等的列舉出來,雖然有的觀點我不一定同意(例如反同性戀)——只要他們NPOV就可以了!:)我傾向于認爲性取向是後天選擇的、可變的。--yacht (Talk)Q 08:23 2004年2月27日 (UTC)

首先我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存在,就是说它只是一个性倾向方面的表现形式,就像在色彩的喜好和对美的追求一样,这不需要一个原因,也不存在什么原因,你可以喜欢红色或者喜欢黑色,你喜欢表现的华丽的美感或是简洁的美感,这样的取向方面的存在可以说是遗传?显然不是,这是一种选择?好像也不是,没有人说出为什么我喜欢黄色或是喜欢绿色,当然因为爱的人有了一头金色的头发从此就爱上了金色的麦田不在我的讨论范围 (可以说他并不真爱那种颜色,只不过喜欢颜色是一种爱的表达,完全倒置了因果关系)。是否不是遗传就一定是一种选择?好像也不可以这样绝对的对立起来 我反对找不到遗传的证据就说是一种选择的看法,我的观点:性倾向不是一种选择,它是一种存在,不是每种存在都需要原因 我更倾向于它是一种性方面的性格体现,它是天生的,也是会变化的,但不是自己可以选择的,(性格的变化只可以说是一种结果,没有谁的性格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改变,只是被表现或是隐藏摆了)

鼓吹这个词?

文章开始一些定义里:“由同性恋权利鼓吹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鼓吹”在中文里是贬义词,换成中性的“支持”会比较好吧。

加拿大、西班牙

加拿大並不是第三個,因參議院還沒有表決,還早得很。西班牙是已經完全通過,只待正式生效,所以西班牙是第三個。--wooddoo (呼…) 15:45 2005年7月2日 (UTC)

关于加拿大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问题,该团体对同性婚姻并未直接表态,只是联合教会总会修改了章程,在按立牧师的程序上,disregard sexual orientation--不过问牧师候选者个人的性倾向。这个修改议案表决时得到全国会员的40%反对票。说联合教会“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恐怕言过其实,仅仅是该教会对加拿大社会的liberal倾向做出了妥协。根据英文版对此做了修改。守夜者 07:38 2006年1月31日 (UTC)

英国

昨天英国也已经通过法律允许同性结婚了,另外其他地区还有不少同性恋的争权游行,南非法院也有指示议会修改法律允许同性结婚的行动,是不是都应该加进去。另外本人觉得这些已经是全球性同性结合合法的一个趋势了,是不是也应该写进去?--赛赛 05:20:29 2005年12月6日 (UTC)

英国的称为“公民伴侣关系”。[1]南非议会还没有修改法律。等法律生效再加吧。--Wikijoiner 05:54 2005年12月6日 (UTC)
半年过去了,竟然没发现您跟了恢复,是我没仔细注意看新闻,不好意思--赛赛 18:07:45 2006年5月13日 (UTC)


前后矛盾

“同性婚姻现在只在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是合法的。”
“2004年3月29日: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守夜者 16:30 2006年6月9日 (UTC)

不矛盾,因为法院判例在先,法律的修正在后。在判例生效时,法律的修正案还没有生效。这时,同性婚姻是合法的。--Wikijoiner 05:19 2006年6月10日 (UTC)

如果修正案在后,是否可以说“在马萨诸塞州曾经合法,目前不再合法”?这一段条目的内容不准确。另外,关于加拿大,同性婚姻伴侣已经取得平等的民事权利(财产继承等),但是宪法中的婚姻定义仍然是“男性与女性的结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团体正在推动政府修宪。所以,“同性婚姻在加拿大是合法的”也是不准确的描述,“取得平等的民事权利”不可以等同于“合法化”。当然,这完全是在咬文嚼字,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过,法律就是咬文嚼字。守夜者 21:55 2006年6月12日 (UTC)
原寫法有錯,已經修正。簡單的說,仍只是在談,尚未正式立法。Jyi 22:57 2006年6月12日 (UTC)

根据加拿大通过的法律在英文维基的条目en:Civil Marriage Act,确实是合法化了,但是是不是合宪法化了,就不清楚了。如果存在争议,此条目应该有反映啊。另外,根据en:Constitution of Canada,加拿大宪法是由多部法案组成的,不知写有“男性与女性的结合”的是哪一部?--Wikijoiner 05:44 2006年6月13日 (UTC)

这是约克大学法学教授Peter Hogg在加拿大国会酝酿Civil Marriage Act之前写的一篇文章《国会的选项》,结合英文维基相关条目,我的解读是:加拿大国会的做法是折中的,把婚姻的民事权利延伸到同性伴侣,也把婚姻定义修改为the union of two persons;同时,在《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保护下,宗教组织可以不承认同性婚姻。国会没有采用修宪这个途径,没有draw a clear line。为了防止将来有人以违宪来challenge这个Civil Marriage Act,法案中给婚姻的新定义设下了限制词,“for civil purpose”。(我没有查《加拿大宪法》在何处定义了“婚姻”,只是听新闻媒体在讨论这个问题提到修宪,Peter Hogg的文章中也提到婚姻的宪法定义,应该不谬)。说“加拿大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没有太大不妥;不过,在习惯法体系中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守夜者 14:29 2006年6月13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