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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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
Law Reform (Husband and Wife) Act 1962
國會法令
英國國會
詳題本法令旨在修訂有關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民事法律程序的法律。(An Act to amend the law with respect to civil proceeding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引稱c. 48
地域範圍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
日期
御准1962年8月1日
其他法例
修訂法例2006年家事法(蘇格蘭)法令英语Family Law (Scotland) Act 2006
現狀:已修訂
原來文本
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的當今生效版本(包括所有修訂)(官方文本由英國成文法資料庫英语Legislation.gov.uk提供)

《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英語:Law Reform (Husband and Wife) Act 1962;c. 48)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准許丈夫及妻子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該法令最初涵蓋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有關蘇格蘭的條文後由《2006年家事法(蘇格蘭)法令英语Family Law (Scotland) Act 2006》廢除。

法令[编辑]

根據普通法及《1882年已婚女性財產法令英语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 1882》第12條,丈夫及妻子無能力對對方作出侵權作為,也不能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第九次報告中建議廢除這些規定,他們的建議被納入《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該法令於1962年8月1日獲得御准[1]

該法令訂定,已婚夫婦可以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但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當法庭認為訴訟不會帶來很大好處時(在這種情況下,可擱置法律程序),二是當爭議與財產有關時。[2]

參考文獻[编辑]

  1. ^ K.-F. (1962) p.695
  2. ^ K.-F. (1962) p.696

參考書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