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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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应当或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主体。

根據刑法第18條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2. 滿80周歲的成年人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属于完全無刑事责任阶段)
  4. 盲人
  5. 聋哑人 [1] [2][3]

參考文獻[编辑]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18條
  2. ^ 翰林出版雲端學院. 國中公民 - 限制責任能力人. 翰林出版雲端學院. [2024-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9) (中文(臺灣)). 
  3. ^ 行為能力是什麼?跟責任能力差在哪?1分鐘法律名詞解釋. 法律人. [2024-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9)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