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李循義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循義
大明衡州府知府
籍貫浙江寧波府鄞縣民籍
字號字時行,號鹿巖
出生成化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1488年)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劉氏
出身
  • 正德十一年丙子科舉人
  • 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

李循義(1488年—?年),字時行,號鹿巖,浙江宁波府鄞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

治《易經》,正德十一年(1516年)由國子生中式丙子科浙江鄉試第七十三名舉人,嘉靖二年(1523年)癸未科第三甲第二百四十八名進士[1][2]。授池州府推官,嘉靖八年九月选授山东道試御史,十年巡视漕运,十一年六月巡按江西,舟中失火,印信批文俱毁,上疏自劾待罪,詔夺俸三月,更给批印。以忤严嵩,出为衡州府知府,不久以病告归,卒[3]

著作

[编辑]

著有《鄮溪集》、《珠玉遗稿》。

家族

[编辑]

曾祖李囗迪。祖父李端。父李正華。母何氏。具庆下。行三,兄循仁、弟循禮、循智、循信、循道[4]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浙江通志》:李循义旧浙江通志字时行,鄞人。嘉靖二年进士,授推官,召为御史,出按江西。夏相国言治新第,欲徙旁近十馀家以大其宅,循义不可,由是有隙。会严嵩方欲倾言,闻之,使人谕意,请论言开边事,循义曰:恢复议甚正,吾不敢毁大臣以媚大臣。嵩怒,出为衡州知府。未几以疾告归,卒。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登科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