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礁
外观
島礁泛指島及礁。 本辭源於"南海島礁爭議"。
島或小島是指任何被水包圍的次大陸土地。海洋中有兩種主要類型的島嶼:大陸島和海島。還有人工島,乃是人造的。
礁,也稱岩礁、礁岩或礁石,指很小的岩石島嶼,通常小到無法居住。它可以是一個簡單的岩石暗礁。礁也可以用來指矮的海蝕柱。
種類列舉
[编辑]在英語中"島嶼" (Island 或 Isle) 一詞乃來自於古法語辭彙,意即"島"[1], 但也同時也有許多不同專有名辭;舉例如下:
- 沙礁 – 在暗礁上由天然海流所帶來的海沙堆積而成,再由地殼變動而隆出水面。
- 人工島 – 利用既有的各種露出水面的礁,主以各式的人工方法填實作成的島嶼。
- 珊瑚礁(法語:Motu) – 主由珊瑚積灰和细沙堆積而成的礁石。
- 河洲 – 在河流中因水流帶來的沖積物(往往是河砂),而形成的小島。
- 礁石 – 主由天然岩石所構成的地殼隆起礁塊。
- 陸礁 – 指小於島的準陸地,通常被定義為小到無法於其上居住,且其上無天然淡水存在。
- 暗礁 – 指經常隱於水面下之地殼隆起塊。
- 海蝕柱 – 露出海面的單個或多個陡峭狀地, 或許是垂直的柱状岩石。
- 附属島礁 – 位於一個較大的島嶼之(一般指目視距離)周圍,且具相同的地質但為水域所隔離的較小陸地。
- 潮汐島 – 通常是指一些位於陸地附近之礁或島嶼,且於落潮時會有浮出水面的自然陸地通道相連。
國際法地位
[编辑]根据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第121條規定: 凡"礁[2]"指無法以自然的狀態維持人類長久居住與其生活必需的海面隆起塊, 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棚。
有关于島嶼属性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是烏克蘭與羅馬尼亞的蛇島糾紛[3][4][5]。儘管有海洋法公约121條的規定,但國際法院在處理爭端的過程中有時會忽略島嶼的存在, 或排除是否有人居住; 例譬如2009年對烏克蘭-羅馬尼亞糾紛的裁決、以及對馬爾他與利比亞在菲爾夫拉島糾紛的裁决[3][6]。
參考資料
[编辑]- ^ Webster'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Second Edition, 1958
- ^ 礁.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2021-09-24 (中文).
- ^ 3.0 3.1 Coalter G. Lathrop (July 22, 2009)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3. Template:Ssrn
- ^ Ukraine, Romania spar over isle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PI 2006-7-14
- ^ Romania and Ukraine avoid rocky horror sho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news, 03/02/09
- ^ Hance D. Sm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grated Sea Use Management. Taylor & Francis. 1991: 82 [2018-03-14]. ISBN 978-0-415-03816-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2).
其他参考
[编辑]- Clive Schofield. Islands or Rocks, Is that the Real Question? The Treatment of Islands in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Boundaries. Myron H. Nordquist, John Norton Moore, Alfred H.A. Soons, Hak-So Kim (编).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US Accession and Globalizati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2: 322–340. ISBN 978-90-04-20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