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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临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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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臨時議政院於1919年9月11日颁布的宪法[1],前身是臨時議政院於1919年4月11日通過的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內容只有10条,而大韩民国临时宪法內容共有8章58条。

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規定新國家的國號為大韓民國,並且大韓民國是一個民主共和國,這一規定與大韓民國臨時憲章一致。大韓民國臨時憲法的第3條提到大韓帝國的所有領土由大韓民國繼承,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是大韓民國的合法政府。与大韓民國臨時憲章不同的是,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規定大韓民國實行总统制。

参考文献[编辑]

  1. ^ 杨昭全著,中国境内韩国反日独立运动史 1910-1945 第1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07,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