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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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长春(?—?),河南郡洛阳县(今河南省洛阳市东)人,追尊魏景穆帝拓跋晃玄孙,持节、兼武卫将军、关右慰劳十二州大使元绪之子,元魏宗室。

生平[编辑]

元长春原任员外散骑侍郎,东魏武定元年六月戊寅(543年8月5日),元长春被封南郡王[1][2],食邑五百户,北齐接受禅让后,爵位依例降低[3]天保十年(559年),齐文宣帝高洋屠杀元魏宗室,只有元蛮、元长春、元景安三家免于诛杀,元长春和元景安是因为力气大善于射箭而免于诛杀[4]

家庭[编辑]

高祖[编辑]

曾祖[编辑]

  • 元休,北魏太傅、大司马、安定靖王

祖父[编辑]

父亲[编辑]

  • 元绪,北魏持节、兼武卫将军、关右慰劳十二州大使

参考资料[编辑]

  1. ^ 《魏书·卷十二·帝纪第十二》:戊寅,封前员外散骑侍郎元长春为南郡王。
  2. ^ 《北史·卷五·魏本纪第五》:戊寅,封前员外散骑侍郎元长春为南郡王。
  3. ^ 《魏书·卷十九下·列传第七下》:子长春,员外散骑侍郎。武定初,封南郡王,邑五百户。齐受禅,爵例降。
  4. ^ 《太平广记·卷第二百六十七·酷暴一》:北齐高洋,以光武中兴为诛刘氏不尽,于是大诛诸元,死者千余,弃之漳水。有捕鱼者得爪甲,为之元郎鱼,人不忍食之。唯元峦、元长春、元景安,三家免诛。峦以其女为常山王妃,春、安等以其多力善射故也。景安兄景皓曰:“宁为玉碎,不作瓦全。”景安奏其言,帝复杀之。自是元氏子孙,老幼贵贱无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