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最大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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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作品属于上述条款,并在中国大陆 和该法律其他的可能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著作权过期的作品,参见{{PD-China}} 、{{PD-PRC}} 。
公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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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 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 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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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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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in U.S.
此作品
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因为其是一份当地或外国
政府的法令 。参考
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 ,2014年第3版第313.6(C)(2)条 。此类文档包括“颁布的法令、司法裁决、行政裁决、公共法例,或者类似的官方法律材料。”
这
不 包括由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
实践手册第3版 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以外的政府法令可能在美国以外拥有版权。类似的讲,上述美国版权局实践不会妨碍美国州或地方在海外持有版权,这基于外国版权法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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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2007年8月12日 (日) 21:25 225 × 358(30 KB) Benjwong {{Information |Description=Convention of Chuenpeh |Source=Courtauld, Caroline. Holdsworth, May. Vickers, Simon. [1997] (1997). The Hong Kong Story. HK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903536 |Date=8/12/2007 |Author=Qing Government, China in conjunction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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