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比荷盧聯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比荷盧

比荷卢联盟
比荷卢联盟非官方旗帜
非官方旗帜
比荷卢联盟徽章
徽章
比荷盧聯盟的位置(深绿) 欧洲(深灰)  —  [圖例放大]
比荷盧聯盟的位置(深绿

欧洲深灰)  —  [圖例放大]

比荷盧聯盟的成员国
行政中心
和最大聚居地
布鲁塞尔
50°51′N 4°21′E / 50.850°N 4.350°E / 50.850; 4.350
官方语言
类型政治-经济联盟英语economic union
成员
立法机构比荷卢议会
成立
• 关税同盟协定
1944年9月5日[2]
• 协定生效
1948年1月1日[2]
• 续约签署
2008年6月17日
• 续约生效
2010年1月1日
面积
• 总计
75,149平方公里
人口
• 2022年[3][4][5]估计
30,001,305
• 密度
400/平方公里
GDP(国际汇率)2021年估计
• 总计
1.431万亿欧元[6]
• 人均
47,700欧元
货币欧元EUR
时区UTC+1CET
UTC+2CEST
行驶方位向右

比荷卢联盟,前称比荷盧经济聯盟,中文中更經常稱呼為荷比盧联盟,是由3個相鄰的君主立憲西歐國家: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組成的聯盟,為低地國。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詞,由三國的名稱首2至3個字母所組成。覆蓋面積74,102平方公里,人口約2860萬人。

历史沿革

[编辑]

關稅同盟

[编辑]
上自下: 荷蘭 比利时 盧森堡

1944年,二戰將近尾聲,三國流亡政府倫敦簽署「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協議」,並於二戰後的1947年正式生效。1960年,比荷盧經濟聯盟取代了關稅同盟。其實,早在1921年,比盧兩國已組成比盧經濟聯盟(現時仍存在),是為三國經濟聯盟的前身。

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之組成,促進了歐洲聯盟的成立。歐盟的歷史可追溯至1951年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及1957年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比荷盧三國均為成員,其餘成員為西德法國意大利。根據羅馬條約第306條:「若條約未能達致比盧或比荷盧地區聯盟存在和完成的目標,則此等目標不應受條約所妨礙。」此條文在歐盟憲法中原封不動(參見第IV-441條)。

1955年,比荷卢议会成立。此跨國會的議事組織的成員中,21名來自荷蘭國會、21名來自比利時联邦议会、7名來自卢森堡众议院

2011年時的三國首相(左至右):馬克·呂特(荷)、 尚-克勞德·榮克(盧)、伊夫·萊特姆(比),在海牙會面

經濟聯盟

[编辑]

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的條約於1958年簽署,並於1960年生效,旨在促進人員、資金、服務及貨品在三國間自由流動。聯盟的秘書處位於布魯塞爾,部長議會負責統一三國的法律,但相關法律只適用於聯盟的層面,不適用於本國國內,三國亦簽署了大量條約,牽涉到各項事務。

1965年,成立比荷盧法院的條約簽署,並於1975年生效,法院的法官來自三國的最高法院,確保統一執行聯盟的法律條文,此法院位於布魯塞爾。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較為活躍,三國成立了比荷盧商標辦事處和比荷盧設計辦事處,均位於海牙。2005年,三國簽署了成立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並於2006年9月1日取代了上述兩個辦事處。

成立聯盟的條約在2010年期滿,新的法律框架預料會取代舊的條約,以反映自1950年代以來,三國國內及歐洲地區的轉變。荷蘭語法語是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及其組織的官方語言,在2720萬的人口中,有83%(2250萬人)說荷蘭語,17%(470萬人)說法語,雖然德語不是官方語言,但比利時和盧森堡本身均視德語為其官方語言之一,其中比利時的德語文化區位於比利時東部,首府為奧伊彭

更新后的联盟

[编辑]

2008年6月17日,新的法律框架被签署以取代原先联盟的条约。新的条约,即《修订成立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条约》(the Treaty revising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Benelux Economic Union),不设置效用期限,并且将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Benelux Economic Union)改为比荷盧聯盟(Benelux Union)以反映这一联盟更广泛的合作领域。[7]

排名 政治實體 全銜 國旗 國徽 人口[a] 官方語言 首都 國家其他官方語言 政治體制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國家結構形式 地圖
1  比利时 比利时王国 比利时 11,568,000 (主要)

荷蘭語、法語

布魯塞爾 德語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比利時國王 比利時首相 聯邦制
2  盧森堡 卢森堡大公国 卢森堡 524,853 盧森堡語 盧森堡市 法語、德語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盧森堡大公 盧森堡首相 單一制
3  荷蘭 荷兰王国 荷兰 17,291,000 荷蘭語 阿姆斯特丹 荷蘭語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荷蘭國王 荷蘭首相 單一制

註釋

[编辑]
  1. ^ 人口數據以截止到2015年年中的各國官方統計數據為準,參見國家人口列表

参考文献

[编辑]
  1. ^ Révision portant sur le traité de 1958 (PDF). 2008 [2023-03-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6-06) (法语). Article 38 : le français et le néerlandais sont les langues officielles des institutions de l'Union Benelux 
  2. ^ 2.0 2.1 Peaslee, Amos Jenkins; Xydis, Dorothy Peaslee.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BRILL. 1974: 165 [4 September 2011]. ISBN 978-90-247-16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5). 
  3. ^ Bevolkingsteller. Statistics Netherlands. [9 June 2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3) (Dutch). 
  4. ^ Structure of the Population. Statbel. [30 June 2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30) (英语). 
  5. ^ Statistiques // Luxembourg. statistiques.public.lu. [11 April 2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3). 
  6. ^ Gross domestic product at market prices (Current prices and per capita). Eurostat. [2023-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2). 
  7. ^ Benelux - News. 2009-10-01 [2018-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01).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