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9年7月12日) |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4年9月22日) |
地区(英語對應詞:Region)在汉语中,常为对一定的区域泛称。在地理學領域上,可以指狭小区域,如这片地区土壤很肥沃;也可指大片区域,如草原地区、滨湖地区。在政治學領域上,則常用作行政區劃的名稱之一。
地理学
[编辑]地理学概念,可以指局部地区,如大陆地区(漢語運用上常等同於中国大陆),欧洲大陆即欧洲地区,美洲地区即美洲。
行政区划
[编辑]此章節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区域名称之一,其政府机关为地区行政公署,为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另北京市在部分区域设立有“地区办事处”,存在于城郊结合部,与所在乡镇实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地区名称 | 所属省级行政区 | 设立日期 | 行政公署驻地 |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1970年4月 | 加格达奇区 |
阿里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1970年 | 噶尔县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968年9月 | 阿克苏市 |
喀什地区 | 喀什市 |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 | ||
塔城地区 | 塔城市 | ||
阿勒泰地区 | 阿勒泰市 |
中華民國
[编辑]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
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依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1945年,中国抗日战争勝利後,中華民國接管台灣的主權,史稱台灣光復,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即先納臺灣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台灣後,歷經九二香港會談、香港主權移交、澳門主權移交等事件,於1992年和1997年先後訂立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疆域分為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三個部份至今。而中華民國實際管轄之地區,則根據1949年至1991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或1992年至今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劃為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地區名稱 | 實際管轄 | 分區法理依據 | 分區起始時間 |
---|---|---|---|
自由地區 | 中華民國 日本 文莱 马来西亚 菲律賓 越南 印度尼西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1991年5月1日 |
臺灣地區 | 中華民國 日本 文莱 马来西亚 菲律賓 越南 印度尼西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992年9月18日 |
大陸地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 不丹 朝鲜 印度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緬甸 巴基斯坦 俄羅斯 塔吉克斯坦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992年9月18日 |
港澳地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香港:1997年7月1日 澳門:1999年12月20日 |